2、“身份”转变薪水不能轻易降
案情:前不久孔某和工友所在的公司突然宣布“用工制度改革”,工人转为公司领导一位家属办的隶属于公司的“派遣公司”的职工,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了。虽然他们得到一笔经济补偿金,且还在原来的岗位干原来的工作,可工龄从零开始,工资也由3000元降到了1200元,社会保险等待遇大幅削减。
说法:孔某和工友从公司的工人转为派遣工,在这种突然的身份变换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多种侵害。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必须有法定的条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原用人单位公司涉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派遣单位没和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涉嫌非法用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派遣公司”用工单位涉嫌报酬歧视。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原用工单位公司涉嫌扩大了派遣的用工范围。《劳动合同法》第67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原用工单位公司还涉嫌“逆向派遣”。(王景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