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无名氏盗窃案件,依法判决无名氏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无名氏甲,男,聋哑人,户籍不详。
2010年12月29日下午1点多,被告人无名氏甲趁无人之际,到新郑市某路西段中国联通营业店实施盗窃,当其正在店内拿着被害人王某的提包时,被回到店里的王某发现。王某向群众求助,无名氏甲被当场抓获。王某被盗的包内有1万元现金及其他物品。
无名氏甲归案后,办案机关请来聋哑学校老师与其交流,但一直遭到拒绝。后经骨龄检测鉴定,无名氏甲的骨龄为16.8岁。
庭审前,法院依法为无名氏甲聘请了哑语翻译人员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翻译人员多次用哑语手势与无名氏甲沟通,无名氏甲均不予理睬。
庭审中,对公诉人指控内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法官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翻译人员都一一形象地向无名氏甲告知。可是,无论翻译人员怎么给无名氏甲打手势,无名氏甲既无表情流露、也无手势应答,一直不语。据了解,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也聘请了翻译人员参与讯问,无名氏甲也拒不配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无名氏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荆建勋 刘红欣)
■连线法官■
该案的承办法官说,针对此类无名氏作案,只要犯罪事实清楚,对拒不交代也无法查清其真实年龄身份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按照给其编号(如上述的无名氏甲)进行审理判决;对其年龄无法确定的,可以请相关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骨龄鉴定确定。
该案犯罪事实清楚,但犯罪人拒不交代也无法查清其真实身份,因此,依法对其编号(无名氏甲),请相关部门进行骨龄鉴定(经骨龄鉴定为16.8岁),对其依法审理判决。当然,结合本案,其一,被告人无名氏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二,被告人无名氏甲系聋哑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其三,被告人无名氏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
法官说,目前全国法院的此类案件并不少见。对此类案件的快速处理,一方面从程序上避免了长期拖延案件,保证了快速、高效审结,起到了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从实体上,也避免了无名氏被长期羁押,保证了无名氏应有的人身自由,显示了法律的公正。
(荆建勋 刘红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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