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接受委派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键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41次    关键字:国家工作 
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中,身份或资格特征较公务特征更具根本性。非法定公务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资格特征可因受委派而具有,是否受委派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关键。

  案情

  重庆市南岸区大佛段卫国路综合市场(以下简称卫国路综合市场)由南岸区原大佛段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重庆远东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从重庆市南岸区大佛段街道合作基金会贷款购买。1997年,原大佛段街道办事处分管该市场的副主任陈仁川聘请被告人张小华担任卫国路综合市场负责人,具体负责市场设施修建、摊位招租、市场日常管理、秩序维护和租金收取等工作。2001年大佛段街道与弹子石街道合并。后卫国路综合市场因抵债而归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下属的重庆市南岸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被告人张小华仍担任该市场负责人。2002年7月和2004年10月,重庆弹子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设立物业管理分公司和市场管理分公司,负责人都是被告人张小华。

  2004年底和2005年初,余文华、胡朝纲(二人均另案处理)为承包卫国路综合市场的猪肉摊位,先后两次拿出好处费共30万元,通过田中其(另案处理)送交被告人张小华。田从中私自截留10万元,其余20万元交与张小华。2004年12月25日,张小华与余文华签订租赁合同,将卫国路综合市场的65个猪肉摊位出租给余文华和胡朝刚。余、胡二人在承包猪肉摊位后,垄断该市场的猪肉经营达数年之久。2010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在查处方宇等人犯罪案件过程中,方宇、余文华等人交代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遂电话通知张小华到案,后移送检察机关办理。

  被告人张小华归案后,向公安机关退出银行卡4张,共有存款7.5万元。

  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2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张小华以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受贿罪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的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从事公务;二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或者资格。就上述两特征而言。身份或资格特征基于法定有权单位的授予而产生,其来源的单一性与合法性决定了其唯一性,使之区别于一般主体;公务特征因公务的范围过于宽泛而不具唯一性。身份或资格特征能决定公务特征,而公务特征有时并不能说明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特征。

  张小华受大佛段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陈仁川聘用担任卫国路综合市场负责人没有陈仁川的证言证实,现张小华又供称当时是远东公司副经理聘请其到卫国路综合市场任负责人,故张小华是受大佛段街道委托还是受远东公司委托管理卫国路综合市场均无书面证据证实,现亦无证据证明张小华在大佛段(弹子石)街道领取工资及享受相关待遇。认定张小华受街道委托从事公务的证据不充分。2001年卫国路综合市场变更产权后,张小华虽继续在该市场任负责人,但从现有书证反映,张小华是以重庆弹子石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和市场管理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管理该市场,重庆弹子石房地产开发公司是集体企业,又无证据证明张小华是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认定张小华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证据不足。

  张小华利用担任重庆弹子石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和市场管理分公司负责人管理重庆市南岸区大佛段卫国路综合市场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余文华、胡朝刚财物20万元,为余文华、胡朝刚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法院认定张小华收受余文华、胡朝刚财物20万元的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对张小华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小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本案案号:(2010)南法刑初字第221号;(2010)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48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卢俊莲 熊学庆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相关文章
·企业改制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何认定 (2020/7/20)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追诉标准 (2020/7/20)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追诉标准 (2020/7/20)
·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应当如何处罚? (2020/7/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 (2020/7/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求的批复 (2020/7/20)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一场民俗游戏引发的讼争
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
律所新闻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湖南省律协杜亚萍一行到湖南中湘..
湘西州总工会刘军一行到湖南中湘..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吉首市马..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全..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花垣县双..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