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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前车祸如今再诉已过时效 法院依公平原则“追赔”5万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2830次    关键字:时效 

本网记者 余东明 王家梁

1981年的一场车祸,使村民邢召富成了高位截瘫,终身不愈。事后双方达成协议,以1.8万元的赔偿款“私了”。赔偿款不久就用光了,于是他和家属多次给肇事方寄信要求追加赔偿,但肇事方以协议已经达成并履行完毕为由拒绝。

2009年,邢召富将肇事方某职业技术学院告上法庭,却因已过20年的诉讼时效而败诉。2010年他又提起上诉,最后,法院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判决该职业学院适当给予补偿5万元。

30年前车祸致高位截瘫

1981年1月15日,山东省某职业学院司机驾车途中,将邢召富和代某撞伤,代某伤势严重最终死亡。邢召富则由于伤势较重,被确认为高位截瘫,无法治愈。

失去劳动能力的邢召富,经过一番艰难的谈判,于1985年1月和该职业学院达成赔偿协议,职业学院除按当时国家规定给付邢召富4000元致残费外,另外再给付邢召富1.4万元作为其今后生活的费用。

但是瘫痪病人的治疗和照顾是一场“持久战”,而相关的一系列花费更是个“无底洞”。很快,这笔赔偿款花光了。1986年4月至1987年2月间,邢召富及其家属多次给职业学院寄信反映自己的困难,并要求再给予赔偿,作为此后的伤残赔偿金和护理费。

对此,该职业学院称,“双方已达成一次性处理的赔偿协议,有关人员均在协议上签字认可。此案已了结,其家庭中产生的其他问题,校方不负责解决。”

终审“追赔”5万元

2009年9月,车祸28年后,邢召富将职业学院告上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协议签订、履行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且2009年邢召富提起诉讼时,已时隔22年之久,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的最长期限。而邢召富既拿不出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事由,又不能举证造成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请求权的原因。据此,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邢召富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邢召富及其家人倍感失落,诉讼时效的“硬框框”将整个家庭的“求生之门”紧紧关闭。然而,在众多乡邻、亲友的劝说下,2010年12月,邢召富提起了上诉,案件由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二审后认为,职业学院虽然已按照当时的规定和协商给付邢召富1.8万元的赔偿款,但随着情势发展,这些赔偿金远不足以弥补邢召富的精神痛苦、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法院撤销了一审的判决,同时判决该职业学院适当给予补偿5万元,驳回邢召富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公平是最高原则

据德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建华介绍,该案经法院审委会研究,鉴于职业学院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邢召富高位截瘫30年,职业学院基于当时的规定和协商确已给付邢召富1.8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但随着情势发展,这些赔偿金远远不足以弥补邢召富的精神痛苦、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此时应当适用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刘建华解释说,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在维持司法的过程中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理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此外,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作为一个伦理性原则,是民事习惯和民事传统的高度概括和升华,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民法的最直接、最质朴的要求,因而成为民法的最高原则。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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