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执法实践中,还有执法人员提出,对违反《
广告法》的案件,在实施
行政处罚时,依照《广告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诉讼
时效均为15日内,是否适用
法律的“特别规定”原则,按15日内告知其复议和诉讼途径、时效。《广告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本条规定中,行政复议时效为十五日内,虽然与《行政复议法》的60日内规定不同,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除外”原则是“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广告法》做出的行政处罚,也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在60日内申请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对当事人“行政救济”原则的体现。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即行中止。
在一些法律、
法规中未做明确说明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时效,例如《
产品质量法》、《
公司法》等,我们就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及时效。有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例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工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的途径及时效,如“60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即可。
在执法办案中,我们还会遇到特殊的
行政处罚:转致适用
法律、
法规做出的
行政处罚。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
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某一个案件的认定和处罚依据不是同一部法律,而是用转致后的法律作为处罚依据。在这种情况下,相互转致的法律规定中,其
法律责任不相同,复议、诉讼途径及
时效也是不相同的。因此,如何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时效,适用哪部法律,本人认为,应抓住实施行政处罚这个关键。应当依照做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及时效。例如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转致适用《商标法》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比较准确。
通过对前述问题的认识,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准确、全面的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内涵和原则,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找准问题的关键。同时,要学会“弹钢琴”,综合准确地运用法律规定,不能只片面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用错了“药方”,延误了“病情”。因此,每个工商干部在执法实践中,应善于研究,总结经验,积累
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