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交强险索赔诉讼时效的起算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2493次    关键字:交强险 诉讼时效 
2007年3月17日,范连法驾驶一台变型拖拉机在安吉县递铺镇东山垓村道上与案外人吴作友发生碰撞,造成吴作友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范连法在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简称大众保险湖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6年4月10日至2007年4月9日。2008年8、9月份,县交警大队认定范连法负事故全责,吴作友无责。经交警队调解,范连法与吴作友达成协议,由范连法向吴作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346.08元。2008年10月底,范连法支付了所有赔偿款。此后,范连法向大众保险湖州公司要求理赔,并于2009年6月23日填写出险通知书交给大众保险湖州公司,大众保险湖州公司则于2010年10月20日向范连法填发拒赔通知书。范连法诉请判令大众保险湖州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346.08元。大众保险湖州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2007年3月17日,出险后原告于2009年6月23日向公司索赔,已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被告有理由拒赔。

  审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中“保险事故发生之日”,对应本案交强险保险事故,应指原告向第三人吴作友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而非指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被告将“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理解为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过于机械,故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请合理。

  2010年12月15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大众保险湖州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范连法交强险理赔款7346.08元。

  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

  评析

  在被保险人依法需要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下,第三人一旦提出请求,保险事故即确定发生。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依赖于事后的认定,只有事后认定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才能推知保险事故先前即已发生。

  一般情形下,也只有在被保险人依法需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事实得到确认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去认定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所以交强险被保险人的索赔诉讼时效应在需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起算。而对被保险人来说,即便在需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得到确认之后,仍不足以使其对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处于可以行使的状态,而必须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需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后,才可行使。因为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并无具体的内容,保险人不可能也无法依该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因此,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已经确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已经确定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具体赔偿数额。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的索赔时效从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但如前所述,在具体赔偿数额确定之前,被保险人事实上无法向保险人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如此,必须对保险法所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作出解释,而不能只是拘泥于文字表述。众所周知,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通过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以维护权利秩序的安定,其规制的是权利能行使而怠于行使的现象。因此,在起算诉讼时效时,必然要满足一个条件,那就是权利人的权利已经处于可以行使的状态,我国保险法对被保险人索赔时效起算点的规定也必然暗含了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已经可以行使”,否则,在被保险人还不具备行使请求权的现实条件时就计算诉讼时效,显与时效制度的本旨相违背。所以,保险法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应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且保险赔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之日起两年”。据此,交强险中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具体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案号:(2010)湖安商初字第770号

  案例编写人: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余文尧 孙国华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相关文章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7/20)
·交强险“次日生效”无法律依据 (2020/7/20)
·交强险的保险人对未获赔的受害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2020/7/20)
·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确定 (2020/7/20)
·借款日期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何要还 (2020/7/20)
·未交强险盲目上路 为他人醉酒驾车身亡买单 (2020/7/20)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 (2020/7/20)
·受害人是被保险人时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2020/7/20)
·交强险脱保商业险能否理赔 (2020/7/20)
·清算主体行使企业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窃取存单骗取户口本取走存款如何定性
退休再就业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