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女士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被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拿到交警出具的电动自行车鉴定结果,她就傻了眼,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还因此直接影响了事故责任的认定,承担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不服气的阮女士上诉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月的一个傍晚,阮女士骑着电动自行车往家里赶,在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不慎与骑着三轮车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范某相撞,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对阮女士的电动自行车出具了检测结论,认为该车辆已超过了国家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而符合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应属于机动车管理范畴。之后范某将阮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认为阮女士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车,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对范某的损失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计7.5万元。
对此,阮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的电动自行车的确属于超标准,但不能因此将其定义为轻便摩托车,继而划入机动车范畴。况且按照现实情况,也不可能为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取得驾照,更不可能有保险公司为电动自行车办理交强险手续。
如何为这辆电动自行车的身份定性,这辆电动自行车该不该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成为二审的争议焦点。日前绍兴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作了调整,法院认为比照机动车处理更为妥当,同时撤销了一审判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说法,判决阮女士赔付各种费用共计7.1万元。(记者 余建华 孟焕良 通讯员 祝 璐)
可比照机动车处理 但不能按交强险赔偿
■连线法官■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阮女士的车辆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车最高时速为26.1km/h,整车质量为83.9kg,且无脚踏装置,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关于电动自行车的限制性规定,其主要技术参数已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规定。
但是否可以据此认定为“机动车”,绍兴中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王安洁表示,这类车辆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却没有纳入机动车登记的范畴,属于“两头不靠”。“二审作了定性调整,我们认为‘比照’机动车处理更为妥当。”
那么,阮女士是否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呢?王安洁解释说:“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根据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此类车辆不能登记为机动车,所以要求对电动自行车投保交强险,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绍兴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对电动自行车的定性作了调整,并撤销了一审判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的说法。本案中,阮女士车速过快负主要责任,范某横过机动车道却没有下车推行,负次要责任。对此王安洁解释说:“结合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阮女士的车辆车速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标准,已经具有机动车的危险性,所以在主次责任的认定上,仍应负主要责任。”
游走在自行车与摩托车之间的尴尬
■记者调查■
目前,按照1999年发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一次充电后的续行里程不小于25公里,有骑行功能。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路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2009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再出“新国标”:将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的车辆纳入了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范围,“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
但此项规定一石激起千层浪,质疑声不断。很多每天骑电动自行车上下班的市民大为惊讶:“不让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还好,如果非要我们去和机动车抢道,宁愿不骑车!”
如果按照这一标准实际操作,“电动摩托车”或者说“电动自行车”一旦上路,就会和公交车等机动车辆挤在一条道上行驶。近几年,因为非机动车侵占机动车道而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层出不穷,把顶着“摩托车”名号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往机动车道上赶,不是更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吗?这些“摩托车”的安全从何保障?这些问题至今悬而未决。
■延伸阅读■
2010年,浙江省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事故有4852起,占交通事故总数的22%;死亡766人,受伤5286人,同比分别上升16%和1.7%。
统计显示,浙江共有1105万辆机动车,汽车543万辆,1086万机动车驾驶人。其中,仅去年新增的汽车驾驶人就有108万人,增幅15%。而电动自行车数量不断增加,截至目前全省上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已达40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也跟不少人随意在机动车道上穿行、闯红灯、逆行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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