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08年12月,张某应聘到一家生产企业从事生产加工工作,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每月工资1000元,转正后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张某在自己的工作岗位积极努力工作,表现良好,在试用期满后曾多次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均遭企业负责人拒绝。该企业负责人声称,张某与企业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也受法律保护,与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什么区别。
作为劳动者张某认为企业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企业的做法使张某无法接受,他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6月,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审理,作出裁决认为该企业的做法违反劳动法规,支持张某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请求。
案件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认为,该企业拒绝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提出的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因为书面劳动合同能够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当事人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地履行义务,以此来防止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此外,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以后,由于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容易判断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与责任,从而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用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也不例外。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究竟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赔偿每月工资的双倍。此外,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得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会受到诸多限制,从而更加保障劳动者的利益,给劳动者提供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能够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劳动者应充分重视合同的作用。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更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和保护。在争议处理程序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签订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双方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劳动者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造成劳动者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劳动者还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结合本案,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应当及时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企业拒绝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做法明显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该企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张某还可以要求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如果该企业没有办理保险手续的,还应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记者 赵桐岩 通讯员 孙婕 尹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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