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借款无借条 汇款凭条“伸张正义”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393次    关键字:借款 汇款 
 2009年6月25日李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汇给裘女士人民币15万元。2010年11月19日,李先生将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

  庭审过程:

  李先生称,2009年6月25日裘女士向他借了15万元,并承诺很快就归还全部的借款,但经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还。

  庭审过程中,裘女士辩称,从未向李先生借款,承认李先生确实通过网上银行汇给她15万,但是用于生意往来,如果李先生真的将15万这么大笔数额借给她,不可能不让她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原告李先生作为一名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平白无故地把15万元人民币拱手送人,原告李先生提供汇款凭证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至于收到的款项是否基于借款关系,虽然仅凭现有的汇款凭证等证据尚达不到证明的标准,但裘女士反驳原告李先生的主张,主张该款系生意资金往来,亦应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不足,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裘女士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先生人民币15万元。

  法律分析:

  首先,原告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举证不能,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原告李先生主张被告裘女士向其借款15万元,其主张的该事实属于其“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被告裘女士主张该款不是借款而是生意往来资金,被告的该主张属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原、被告对各自的主张均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告裘女士对收到原告李先生1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无异议,原告李先生提供汇款凭证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因被告裘女士对其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就不能对收到15万元的事实做出合理解释,也不足以否定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对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其次,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15万元确属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原告李先生是一名正常的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他应当知道15万元并非小数目,不可能随意处分。因此,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既然对收到15万元人民币双方没有争议,那么在被告裘女士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的前提下,就完全可以推定该15万元并非原、被告之间的对待给付义务,而是被告向原告借的款。

  法官提醒:

  法律虽然规定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为了避免今后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当事人最好能够通过书面形式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书面形式必须具体明确,尽量不留漏洞。

  就拿借款来说,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必须出具书面借条,借条除注明借款外,还必须注明借款日期、还款期限和约定利息等,没有出具借条就可能产生如本案李先生与裘女士一样的纠纷。 (林 兴)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相关文章
·某公司与向某借款纠纷案 (2021/1/26)
·借贷凭据书写要规范 借款还款手续要严谨 (2020/7/20)
·借款十万元年息三万六 利率过高法院部分支持 (2020/7/20)
·不具备偿还能力高息借款构成诈骗罪 (2020/7/20)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请求支付难获支持 (2020/7/20)
·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对方否认难获支持 (2020/7/20)
·借款利息约定不明请求支付难获支持 (2020/7/20)
·借款日期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为何要还 (2020/7/20)
·汇款单丢失后被人冒领谁担责 (2020/7/20)
·借款给未成年人,可向其父母追索吗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单位应缴公积金不缴 职工可举报
员工喝酒误事丢货款 法院判决企业共同承担责任
律所新闻
更多 >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湖南省律协杜亚萍一行到湖南中湘..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