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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借款利息对方否认难获支持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73次    关键字:利息 
未在借条上注明借款利息,仅是口头予以约定,造成口说无凭,公堂失利。近日,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甘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3万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被告甘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原告陈某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 分,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被告迟迟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借款及利息。被告甘某辩称,借款属实,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借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虽称与被告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刘飞 记者 金丽华)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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