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1996年11月制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社科基金管理,现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项目负责人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使用项目经费。
1.不得超额或重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除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外,其下属单位(如高校的系、教研室、社会科学院所的研究室等)不得重复提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2. 在项目未通过鉴定、验收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可公开出版和质量不高不能出版的研究成果,均不得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稿酬;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稿酬,但不得高于公开出版物的稿酬标准,并且必须逐级报批。
3. 不得把项目经费用于工资福利或工资福利性支出。
4. 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人员。
5. 不得用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如购置微机、安装电话等)。
二、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在项目总经费中统一预留,不再列入项目经费下拨课题组。重大项目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管理使用;重点项目、年度项目的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适时下拨委托单位管理使用,每个管理年度结束后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提交决算报告。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的劳务费、会务费和邮电费。会务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鉴定工作量确定,一般每人不超过200元。重大项目的鉴定小组由7-9人组成,重点项目、年度项目由5-7人组成。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鉴定、验收使用的未出版书稿、文稿的誊印费等,从项目经费的印刷补助费中列支。
三、管理费按项目经费5%的比例提取,但重大项目每个最多不得超过2000元,重点项目每个不得超过1500元,年度项目每个不得超过1000元。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供科研条件和服务费用的补偿,以及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管理项目所需费用。管理费应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与分期拨款同步按比例提取,不得按总经费比例一次提取。
四、由于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由委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追回已拨经费、剩余经费和不合理开支部分。追回经费的50%归还全国社科规划办,返回社科基金;剩余经费分别各按25%留归委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用于资助国家社科基金其他项目,可用作追加经费或出版补贴等。
项目经费的拨付
五、为促进项目按期按质量要求完成,改进拨款办法。第一次拨款为启动经费,在批准立项后的三个月内完成,拨款以经费开支计划和回执为凭;以后各次续拨款事先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国家社科规划基金资助项目年度检查报告书》(下称《年度检查报告书》),经逐级审核,确认研究工作的进度、质量、经费使用等符合规定后,一般于年度检查结束时进行;全国社科规划办预留项目资助总额20%的经费,在成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拨付,拨款以《结项通知书》为凭。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拨款后,必须及时开具收据寄全国社科规划办。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六、进一步明确项目经费管理职责。委托单位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辖范围内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和实施对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在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或相应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研究工作的需要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的开支预算和报销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七、加强对项目经费经常性管理监督,重点搞好年度检查。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严格管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项目年度检查中,要认真搞好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中要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其所在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审计。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中签署意见。全国社科规划办和委托单位在项目年度检查中,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