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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依据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的目的
第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办法》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三、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办法》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包括:(1)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2)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4)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5)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6)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 原有的省科学技术成果奖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奖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均纳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 按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有关奖励条例、规定,已获得国家级奖励的项目,均不再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属社会科学方面的成果,待国家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后再申报奖励。 属企业质量管理的成果,一律申报国家或省企业质量管理奖。
第五条 本奖励要求按下列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第六条 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性理论研究、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产新品种和矿产新品种等),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即属于国内首创的或具有国内本行业先进水平的,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国内首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首次研制成功的,并首次正式应用于生产或实践的。同时依据科学技术成果管理规定首次登记的。或虽未登记,也未曾在国内刊物上公开过的,但与公开的类似科学技术成果,有其本质上的差别者。 “本行业先进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已实现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超过或达到了国内已公开的同类先进的技术。 “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某项科学技术成果经过生产实践或与生产条件相同的科研试验的实践证明,确实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接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两者同时列出),如净增产值、上交税金、利润留成额,或节约能源(换算成标准煤),降低原材料消耗,以及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等,均以具体数字说明。间接经济效益能用数字说明的,必须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在评审时,可按30%折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一般是指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公害污染、保持生态平衡、防病、治病、提高国防能力、保证国家和公共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等。不能直接用经济效益来衡量的,主权以其技术水平的高低和推动科技、社会进步作用大小来评定。 (一)奖励范围 在下述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如降低成本(或造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缩短生产、建设和科研周期、在技术改造中有重大作用、节约能耗和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以及提高监测、检测精度等方面。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科研新产品:采取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有新的功能、结构新颖,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新材料: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应超过省内同类材料的水平或达到国内同类材料先进水平,经在生产、建设中的一定规模、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性能等有显著作用,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正确贯彻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依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采用新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成制成后经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自行发现或人工培育的,具有优良性状的新品种,经过严格科学验证,在生产和使用中,证明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资源新发现:通过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经省储委或省直主管机关审查核实出具证明,而且得到开发利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理论学术或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学术水平已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发展我省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并有应用实例者; 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取得年经济效益(一般)100万元以上或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者。 二等奖:学术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发展我省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具有较大意义,并有应用实例者; 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并取得年经济效益(一般)50万元以上或取得大的社会效益者。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年经济效益(一般)25万元以上或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者。 四等奖:技术有一定难度,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年经济效益(一般)10万元以上或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者。
第七条 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本款奖励的对象是指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重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项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复杂程度很大,推广措施有大的创新,推广应用程度很大,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复杂程度大,推广措施有创新,推广应用程度大,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并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复杂程度较大,推广措施得力,推广应用程度较大,做出了显著的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复杂程度中等,推广措施较得力,推广应用程度中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评审标准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在经济效益方面一般不低于以下指标: ─┬───────────────────────────────────── 等│ 年 增 收 节 支 金 额 ├───────┬───────┬───────┬───────────── │ 基层单位 │地(州)、市级│省级管理部门 │ │ │ 管理部门 │ │ ─┼───────┼───────┼───────┼───────────── 一│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上│ ─┼───────┼───────┼───────┼───────────── 二│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 ─┼───────┼───────┼───────┼───────────── 三│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 ─┼───────┼───────┼───────┼───────────── 四│ 2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 ─┴───────┴───────┴───────┴───────────── 基层单位中,农业以县为计算单位。 对不能以增收节支金额计算的项目,则以对社会作用意义大小评定奖励等级。
第八条 采用新技术的奖励范围的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本款奖励的对象是指在上述三大工程中,能密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如地质条件、原材料资源、厂矿工装等,创造性的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的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复杂程度很大,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并取得年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或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先进水平,复杂程度大,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并取得年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取得大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复杂程度中等,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并取得年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或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 标准化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标准化科学技术工作中,对研究制订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标准化研究,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审标准 须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大的作用,并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接近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标准水平,技术有一定难度,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计量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计量科学技术工作中,就下述某一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计量基准及各级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具有完整的计量学特性并在全国统一量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2.精密计量测试技术,在完成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科学研究中研制成的新型精密测试装置或新的测试方法,且具有推广应用价值和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3.计量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未试制生产过的计量标准器、专用检具以及在结构、工艺、技术性能等方面比原有产品有重大改进的新产品。且已进行批量生产,并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4.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计量检定规程和省计量检定规范。在保证测量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上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以及在测量技术上有所创新,并在统一全国量值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的。 (二)评审标准 须按计量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计量科学技术主要指标接近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大,运用新技术有很大突破,对推动计量科学技术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计量科学技术达到国内最高水平,技术难度大,运用新技术有所突破,对推动计量科学技术发挥了大的作用,并取得了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计量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先进且难度较大,对推动计量科学技术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计量科学技术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技术先进且有一定的难度,对推动计量科学技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情报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一)奖励范围 在科学技术情报的收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情报服务、情报技术、理论方法和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审标准 须按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情报的贡献很大。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学技术情报的贡献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最高水平,有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学技术情报的贡献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科学技术情报有一定的贡献,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内部掌握、不能外公布)。 (一)奖励范围 1.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同类设备先进水平的重大生产设备或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适应于国情的同类设备或装置,已应用于生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2.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提高了引进国内外技术的水平,并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3.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水平的重要产品,经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提高了引进国外产品的水平,且产品经投入市场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4.利用国产材料(或元器件)生产的产品,达到了引进国外产品的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审标准 须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较大创新或发展,超过所引进的国外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年经济效益200万元以上,或很大的社会效益。 二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所创新,提高了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并取得了年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或大的社会效益; 三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较大改进,达到了所引进国外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并取得了年经济效益50万元以上,或较大的社会效益。 四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所改进,达到了所引进国外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了年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或一定的社会效益。 凡申报上述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重大的贡献”;二是“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申报上述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其经济效益可参考第六条的评审标准评定。
第十三条 软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它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等所取得的成果。 (一)奖励范围 从事软科学研究工作的集体和个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省级软科学奖励。 1.在研究制定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政策,以及宏观决策与控制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2.为我省制定发展规划、在技术评价、预测或系统分析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3.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重大设备研制、重大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以及开发重大新兴产业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国家或省重大引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以及消化、吸收工作中,运用现化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人才培养和人才管理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并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6.在经济、科技、教育等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现代化管理等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7.在软科学研究的理论或方法方面有独创,有国内外公认的专著、论文,并对制定政策与规划,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起到重大作用的。 (二)评审标准 按评审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动科学技术作用的大小,以及在理论上与实践上对国内外产生的影响等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1.围绕省或地(州)、市、县级决策和管理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或创造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最先进水平。 2.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3.由于正确的研究成果未被采纳,产生了重大的社会、经济负效应,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补偿负效应的完善方案,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二等奖:1.围绕省或地(州)、市、县级决策和管理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2.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国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3.由于正确的研究成果未被采纳,产生了较大的社会、经济负效应,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提出了补偿负效应的方案,并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三等奖:1.围绕省或地(州)、市、县级决策和管理所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积累了较完善、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在软科学研究理论或方法上有创见,并在国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3.研究成果虽未被决策者所采用,但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或指明了被研究领域的发展方向。 四等奖:1.围绕省或地(州)、市、县级决策和管理所取得的软科学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一定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通过软科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3.研究成果虽未被决策者所采用,但经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或指明了被研究领域的发展方向。
第十四条 科技档案管理成果评审范围和标准 一、评审范围 在科技档案收集整理、科学管理、开发利用、理论研究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二、评审标准 评审科技档案管理成果,以其创造性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难易程度,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特别是以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技档案管理成果的贡献很大,对促进科技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关键性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很大意义,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科技档案管理成果的贡献大,对促进科技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大的意义,并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科技档案管理成果的贡献较大,对促进科技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积极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较大意义,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等奖:科技档案管理成果有一定的贡献,对促进科技进步或为领导决策起到一定作用,对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意义,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按《办法》第二条和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可申报请奖。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必须通过技术鉴定(验收、评审),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其中凡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凡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的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凡属软科学的项目必须有十名以上专家(其中申报省级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包括三名以上省外专家)的鉴定(评审)意见,须在鉴定(评审)一年后,并被使用部门接受,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应用性理论研究成果,应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并取得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作出肯定性评价并出具证明,同时取得应用实例证明者,才能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是获得地(州)、市和省直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申报科技进步奖中成果将的项目应是按省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了登记的。
第十八条 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应待争议各方合理解决有关争议事项并签定协议书后,才能办理申报奖励手续。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第十九条 正在研究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待其完成后,整体申报奖励。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参加该项目的子项。若某子项成果确因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它生产方面,并经实践证明具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时,在扣除该子项目后不从根本上影响总项目获奖的前提下,须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后,方可单独申报奖励。但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并获得何种等级奖励。对重大项目评审时,应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后,加以综合评定。已单独获奖的子项亦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如总项目中某子项成果,水平虽然很高、技术难度很大,但仅适用于本项目,则不可单独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 某一重大项目,虽然取得成功,但其局部技术或装备仍必须从国外引进,则该项目申报奖励时,其奖励等级不宜过高。并应在申报书中写明引进的有关技术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关于资源调查等类型项目的申报。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报省级奖: 1.对宏观经济战略步署有指导意义的; 2.全省性规模的单项资源调查: 3.跨地、市的综合性的资源调查; 4.具有开创性的,在全省或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的。 对于环境保护、气象和标准等类型的项目,亦按此原则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凡已向国务院各部委申报部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已向部申报评审不授奖项目,不能再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 中央在湘单位向部申报部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同时,应将申报书一式二份抄报湖南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备案。
五、申报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一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项目需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凡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并按主持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1.省直各主管机关的直属单位向主管机关申报; 2.各地(州)、市直属各单位报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3.县以下基层单位的,由县科委审查,合格的向地、州、市科委申报; 4.国防、军工各单位归口到省国防科工办申报; 5.中央在湘单位向对口的省直主管机关或所在地(州)、市科委申报; 6.全省性学术团体可向省有关主管机关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7.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好申报书,并报齐应有的附件(详见湖南省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及填写说明)。
第二十四条 初审工作: 负责项目申报和负责组织初审工作的地(州)、市科委、厅局科技处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完成如下初审和申报工作: 1.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审查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过部级科技进步奖和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 2.对申报项目做如下形式审查:是否按申报书的规定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是否为获得地(州)、市、厅局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须与申报单位磋商,必要时应对其中重大项目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研究; 4.组织初审,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和建议省级奖励等级; 5.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申报部门向省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6.申报日期,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截止; 7.收交评审费,各单位申报项目的评审费由申报部门集中收交。
六、省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小组
第二十五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设立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 省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由省科委出面,与省直各有关机关协商产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五年,可连任。委员在任期中如需变动,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换人选,由主任委员核定。 主任委员负责省评审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兼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办理省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省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 2、审定成立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综合评审小组和行业评审小组(以下简称省评审小组); 3、负责评审、批准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并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项目,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工作; 4、负责指导省评审小组的工作; 5、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审工作; 6、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小组。 1、省评审小组的成员,以行业归口部门的专家为主。兼顾主要有关部门的科技工作范围,以及生产、教育、科研、管理等部门的原则组成。 2、省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常务秘书1人。组长由省评审委员会委员兼任。副组长、常务秘书和成员由组长出面,与省直有关部门协商生产。省评审小组成员一般由15-20人组成,报省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任期三年,可连任。 3、省评审小组组长负责小组的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本组的日常工作。 4、省评审小组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些有关专家(特邀评审员)参加评审工作。 5、省评审小组的主要任务: (1)负责对所属行业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填写湖南省科技进步奖专家评审表; (2)协助其它省评审小组评审与本行业有关的申报奖励的项目; (3)对有争议的三、四等奖项目进行审议裁决。
七、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省评审小组评审程序 先由省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合要求的不予评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将每项送给五名以上同行的省评审小组成员(含特邀评审员)进行初审,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湖南省科技进步奖专家评审表(简称专家评审表);并将专家评审表的数据送省评审员会办公室输入计算机汇总打分。遇有特殊情况可召开省评审小组会。
第二十九条 省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 1.省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即办公室)完成下列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1)将省评审小组填写的专家评审表的数据和评审结论及奖励等级的建议输入计算机汇总; (2)对省评审小组评审的申报项目实质内容有争议的,可组织调查或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 (3)为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做好会前其它准备工作。 2、省评审委员会审批 (1)每个申报项目要求确定1-2名省评审委员为主审员,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 (2)开会时由各评审小组报告本评审小组评审情况,由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分汇总情况和有关事项; (3)需要时可由被推荐为特等、一等、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到省评审委员会分组讨论会上扼要介绍情况和进行答辩; (4)评审委员对项目进行评审,依照标准把关。 凡评审委员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应到人数)。 (5)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的,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作为获奖项目;特等奖项目须经评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向省政府推荐。 如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报告,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委托相应水平的代表出席会议。若连续三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者,则视为自动取消委员资格。 (6)由省评委办公室负责在申报书中填写评委会的审批意见。 (7)经批准的获奖项目统一由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发布,自湖南日报登报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无异议者即行授奖。
第三十条 省评审委员会和省评审小组的成员,不代表推荐单位,只对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审查申报奖励的项目时,须认真负责,严格掌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作出评审结论。 省评审委员会、省评审小组的成员和特邀评审员对评审项目的关键技术和评审会议情况,应保守秘密。
八、重复奖励问题
第三十一条 1、凡已经获得省优秀(重大)科技成果奖和推广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凡已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或已获各部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凡已获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不得再申报省级同类奖励。 2、历年申报奖励的项目,经省评审委员会讨论不评的项目,不得再申报同类奖励。明确缓评的项目,可以再次申报同类奖励。 3、本单位已获省级科技进步奖中的科技成果奖的项目,一般不得再申报同级推广奖。 4、推广相同的先进科技成果只能获推广奖一次。如几个单位同时分别申报同类项目的推广奖,择优奖励其中一个或二个单位。 5、类同已奖过的科技成果项目,经济效益大的,可申报推广奖。 6、相同内容的科技成果,分别由不同单位研制成功,又同时分别申报奖励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如果各自独立完成的应该择优奖励。如果相互借鉴,应根据起步早晚和不同阶段的贡献大小,综合分析,合并奖励。如不同意合并,又不能分开,不予奖励。
九、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二条 主要完成人员; 1、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①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②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③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④在制定该项目的技术标准中有创新的主要人员; ⑤在解决该课题难关时提供了关键性技术情报的主要人员。 参加该课题研究工作时间的长短,不能作为判别是否主要完成人员的依据。对课题负责人也不能简单认为就是当然的主要完成人员。 2、辅助人员:除主要完成人员之外,凡对该课题作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均属于辅助人员。如参加该项目的研究人员、实验人员、操作工人;提供该课题技术情报的情报人员;为该项目制定技术标准的人员;为完成该课题作了大量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解决该课题某种特需器材的人员等。 3、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各级领导干部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上述第1款规定的主要完成人员条件,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的技术贡献,本人签字,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方可生效。 4、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管理干部在组织、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某项科技成果工作中,从选题定点到实施,做出了大量有效工作,组织推广措施得力,取得较好的经验,并加以总结推广,为实现该项目的推广应用做出了重大贡献,可以作为该推广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参加申报奖励。 5、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调离原单位的,仍应在原单位参加申报奖励。 6、限额数: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如下数额: 特等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主要完成人员 15 9 7 5 5 主要完成单位 10 7 5 5 5
第三十三条 主要完成单位: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完成单位包括科研单位、试制单位、主要协作单位。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各级的政府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技术转让受让方不作为成果完成单位的,但要根据协议的要求提供使用、经济效益的证明。没有协议的,受让方是试制单位的应该作为主要完成单位之一。受让方是否有主要完成人员根据具体情况或协议确定。
十、奖金的分配和奖状的颁发
第三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分配,《办法》第十条已作原则规定,应遵照执行。 1、关于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的问题,是指获奖项目已获过某一级的科技进步奖励分得了奖金,后又获更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对项目完成者补发高于原奖金额的差额部分。其余部门奖金可作为原授奖单位的奖励基金,供其同类奖励之用。不提挪为他用。 2、关于“贡献大的,应当给予重奖”的问题,是指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进行平均分配。必须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即做出创造性贡献大的主要完成人员就应多得,贡献小的只能少得。要把奖金额差距拉大。真正体现重奖的精神。集体完成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一般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辅助人员所得奖金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个人。如个别项目参加人员多,分配比例可适当调整,但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50%。
第三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1、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主要完成人员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申报部门核准。 2、由同一申报部门所属两个以上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并报申报部门核准。必要时由申报部门负责协商解决。 3、跨部门完成的项目应由申报部门组织与其它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分配方案。 4、奖金应如数发给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员和辅助人员。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奖金。奖金分配方案确定后,由申报部门将奖金分配表报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自奖金拨出半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部门应负责将奖金退回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发给省级科技进步奖项目完成者的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公布三个月后,由申报部门或获奖单位到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状和荣誉证书。
十一、项目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1、凡对省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核准的奖励项目有异议者,自公布二个月内均可向申报部门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超过两个月后提出异议者,一般不予受理。 2、获奖项目的争议若是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员名次排列先后的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裁决。 3、凡获三、四等奖项目的争议。如系该项目是否应给予奖励以及奖励等级的实质性问题,由申报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小组裁决。凡获一、二等奖的项目,如出现上述争议,由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三十九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否则不予受理(如须保密、请注明)。对有争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一起交上(如证明材料、图页、照片等)。如发现诬告他人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有关部门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期一个月内提出申诉。任何一方均需按照处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如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涉及争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应持积极态度,不得延误,自公布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四十二条 参加处理项目争议问题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的结论。
第四十三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可向有关的申报部门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送相应的行业评审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奖品,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十二、其他
第四十四条 华侨、外籍人员和在湘工作的外国人,如对我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创造性贡献,并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均可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五条 我省出国的留学生或学者在国外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如产权属于我国,并对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创造性贡献,符合《办法》规定条件,可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
第四十六条 凡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需交纳评审费。初审费:单位申报的交纳二十元,个人申报的交纳二元。复审费:单位申报的交纳四十元,个人申报的交纳四元。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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