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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失效)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75次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下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
费(下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付的专项基金,以及国
内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资助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长
期规划重点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特殊项
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国家社科基金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全国
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称全国社
科规划办)负责管理。全国社科规划办根据国家社科基金情况,提出哲学
社会科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资助项目数和资助总金额,经全国社科
规划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
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各地、各部门应广开经费渠道,项目承担者应充分利用本地、本部门
现有的科研和工作条件,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大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
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同时应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财政、审
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章名】 第二章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
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
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最必要的图书费用等。
  2.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
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港、澳、台地区
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
人员。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研讨会所开支的费
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必须吸收的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
议,应从严掌握。小型会议费的开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
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时费或租用费。
  5.印刷补助费:指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
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等。
  6.成果鉴定费:指由全国社科规划办直接组织或委托地方社科规划
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二者合称委托单位)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
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者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7.管理费: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条件和服务而提
取的补偿费用。管理费按项目经费的5%提取,但每个项目提取的管理费
最多不得超过1000元。管理费的提取应与年度拨款同步,不得提前。
除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条规定提取管理费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
任何理由重复提取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章名】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拨付
  第七条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单项资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
全国社科规划办主任审批;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全国社科规
划领导小组组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由领导小组集体审
批。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八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
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
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通知书
回执,在两个月内将开支计划及回执挂号寄到全国社科规划办。逾期视为
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接到开支计划和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
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
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拨款,根据项目资助金额和完成期限,按一次性
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方式进行。项目经费的第一次拨款一般在立项当年的
第三季度进行,第一次拨款以经费开支计划和回执为凭。以后各次续拨款
应事先由项目负责人填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经委托
单位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同
意后方能继续按期拨款。项目续拨款一般在前述检查工作结束后次年的第
一季度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需要调整课题组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的;
  2.需要修改、变更或中止项目协议的;
  3.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4.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章名】 第四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
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研究项目按预期目标完成,
并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检查、鉴定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
规定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从该项目结余经费中提取40%作
为劳务酬金,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课题组成员,但提取数额不得超过总经费
的10%。其余部分可首先用作该项目最终成果的出版补贴。扣除劳务酬
金和出版补贴后的结余经费,留给所在单位作为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和
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或中止、撤销的项目,
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
  第十四条 用项目经费购置的资料、图书的管辖权归所在单位,其中
少量的、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经常使用的工具书,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可转
归课题组成员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项目主要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科研管理及财
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入单位和委托单位同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
自行中止研究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余额。项
目负责人一年以上无故不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的,作无故中止项目处理。
无故中止项目者,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项目进行过程中,因项目负
责人出国、重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中止研究工作的,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报
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
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七条 由于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应由
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已拨经费或不合理开支部分,归还全国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
用情况,委托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其财务部门应经常对项目经费开支
情况进行检查,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
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帐目和单据,
以备上级财务、审计部门和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
  第二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和委托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有监督、
检查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及《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暂行
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
销项目等处理措施。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清理历年收支帐目,编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决算表》,连同研究成果及总结报告一式2份
,加盖单位公章,经委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全国社科规划办。
此项工作结束前,不得申请新的社科基金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
政部汇报当年经费使用情况。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全国社科
规划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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