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评审机制上尽量避免个别优秀课题不能获准立项的“遗珠之憾”,提高我省社科基金课题资助的有效性及课题成果的优秀率,特设立省社科基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是省社科基金项目中的一种类型。
第三条省社科基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每年申报评审一次。面向全省,自由申报,择优立项。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请成果应是已获得学术理论界公认的学术理论水平较高、应用对策价值较大而又从未获得过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课题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申请成果必须是已经出版或发表的丛书、著作和系列论文。丛书或著作必须是近3年出版并以申报者为主完成。系列论文必须是3篇或3篇以上相同主题并且以申报者为主1年之内完成的论文。单篇论文和研究报告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六条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省社科基金成果立项资助课题和省社科基金其他立项课题,二者只能取一。
第七条申请成果必须有3个或3个以上的社会反响。
第八条申请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章评审原则
第九条省社科基金成果立项资助课题的评审坚持宁缺毋滥、宁少毋多、宁精毋劣的原则。
第十条省社科基金成果立项资助课题的评审按专家分组初评和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结果报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省社科基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不设经费自筹项目。
第十二条省社科基金成果立项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按成果形式分类核算,资助经费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省社科基金成果立项资助工作由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