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法规
湘西自治州2006年度库区移民劳务技能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501次    

关于下达《湘西自治州2006年度库区移民劳务技能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扶贫开发办、移民局、州直扶贫培训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新时期“一体两翼”扶贫开发战略,切实抓好我州技能培训工作,根据湘移发[2005]5号文件及湘贫办字[200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库区移民实际,特制定《湘西自治州2006年度库区移民劳务技能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州扶贫开发办

州移民局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2006年度库区移民劳务技能
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时期的“一体两翼”扶贫开发战略,根据湘贫办字[2005]8号文件和湘移发[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库区移民实际,我州计划用四年(2005-2008年)的时间,采取特殊优惠措施,对库区移民中的适龄富余劳动力实施定向培训与转移就业,以达到逐步减少库区移民和加快库区移民脱贫致富步伐的目标。为促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培训目的。通过对我州库区移民中适龄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帮助受训对象掌握一门二、三产业的专业技能,并懂得相关法律法规、文明道德规范以及城市生活常识,实现农村移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增加贫困移民收入,加快脱贫致富进程。
    第二条 培训对象。湘西自治州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年龄17-3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有培训愿望的男女青年。每人只能参加一次,不得重复培训。参训人员采取自愿报名、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推荐并进行公示、县(市)移民局和扶贫办初审、州移民局和州扶贫办最终审核的方式确定。县移民局建立县域库区移民劳务技能培训生源库。
    第三条 培训指标及报名方式。在州扶贫办2006年已经分配给州直培训学校培训指标中安排1000人。招生工作以州直培训学校为主,县市移民局负责宣传发动并落实生源。
  培训学员需自愿报名,填写并加盖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扶贫办和移民局公章的《湘西自治州扶贫劳务技能培训审批表》,携带户口本、个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和上述证件的复印件一套及近期免冠照片到州直扶贫培训学校报名,参加县市学校培训的库区移民州移民局不进行补助。培训学校对录取的移民学员据实登记造册,并建立《湘西州库区移民劳务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就业台帐》。
    第四条 培训经费筹措与补助标准。参加州直培训学校的劳务技能培训经费由州扶贫办和州移民局共同解决,其中移民学员的培训费由州扶贫开发办按农村劳务技能培训长、中、短期培训班分别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州扶办字[2006]1号文件执行;州移民局从专项资金中为培训学员在校培训期间每月补助生活费100元,另为每名学员补助安置交通费200元;其它不足部分由移民学员自己承担,学员培训期间日常生活用品和被褥自带。生活补助费可给培训学校先预拨一部分,其余部分和安置交通费补助在学员培训结业合格后,凭培训学校《结业证》复印件一次性结账。
    第五条 加强管理。各县市移民局和扶贫开发办应积极协调、配合各培训学校做好学员的招生工作,包括宣传发动、报名、体检、入校等;加强对培训学校教学计划的实施、教学质量、学生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了解反馈有关情况;加强对培训学生安置就业情况的监督,包括安置订单、安置单位情况、安置待遇情况、公民人生权利保障等情况等,凡集中安置3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州、县市移民局和扶贫办都要组织跟踪检查,实地掌握安置情况;要及时了解掌握培训学校有关收费、安置等具体工作情况,听到情况反映,要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州移民局和州扶贫办进行汇报。
    第六条 培训专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在校培训时间、学员就业、项目督查、项目验收等要求,按照湘贫办字[2004]29号及州扶办字[2006]1号、州财农字[2005]350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即日实施,由州扶贫办、州移民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4/8/27)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8/27)
·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 (2024/5/14)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4/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3/6/28)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湘西自治州检察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意见
律所新闻
更多 >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湖南省律协杜亚萍一行到湖南中湘..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