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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946次    
(州环保局    二OO六年四月十八日)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有效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努力改善饮用水水质,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8县市城区饮用水水源一、二、三级保护区,重点为一、二级保护区。

    二、整治内容

    (一)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污染源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医疗病原体废水等有毒有害废物的行为;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沿岸防护范围内倾倒废渣、施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炸鱼、毒鱼的行为;

    (三)在三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污染源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四)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工业企业、第三产业以及集中式排放生活污水的排污口,新建20头以上大牲畜、50只以上家禽专业养殖场、无家禽养殖化粪池的行为;

    (五)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二、三级保护区所列行为外,挖砂、游泳、野炊、摆摊设点和从事放养禽畜、网箱养殖等其他污染水源的行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行为。

    三  整治要求

    (一)各县市于4月底前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文件、污染源单位名单报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县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和污染源名单向社会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5月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图、管理办法、永久性标语等标示牌设置。6月底前完成工业(医疗病原体)废水、固体废物污染源治理任务。8月底前完成第三产业、屠宰行业污水、生活垃圾污染治理任务。

    (二)对于三级保护区内,未办理环保等行政许可手续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单位,必须于2006年5月底前补办手续;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业(产)治理。

    (三)对于二级保护区内未办理环保等行政许可手续且有废水污染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或单位,一律关闭;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和停业(产)治理。

    (四)对于一级保护区内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污染源,一律实施关闭。

    (五)对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工业企业、第三产业等生产经营性项目,须经环保部门依法办理许可。

    四、整治标准

    (一)三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第三产业及生活废水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二)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III类水质标准,排放的工业、第三产业、家禽养殖及生活污水必须满足国家对Ⅲ类水质的要求。

    (三)一级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II类水质标准,并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四)水源保护区内人口集中的乡镇、村寨要建有规范的垃圾围并及时清运处置垃圾,沿岸原有的固体废物清除干净。

    (五)有专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执法队伍,并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管,有执法监管台帐。

    (六)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处理率达100%。

    (七)饮用水水源水质合格率达96%。

    五、整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湘西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州人民政府副州长李球任组长,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杨正存、州环保局局长屈辉庭任副组长,张健(州环保局副局长)、曾春生(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秦建平(州发改委副主任)、王利辉(州经委副主任)、张远胜(州工商局副局长)、王跃(州建设局副局长)、贾圣(州水利局副局长)、王汝荣(州农业局副局长)、谢应忠(州林业局副局长)、王清林(州畜牧局副局长)、李云武(州卫生局副局长)、彭元(州公安局副局长)、邹斯波(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州环保局,张健兼任办公室主任,州环保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州建设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卫生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局、州公安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及取水地(点)需要调整的,要及时调整,并报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明确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要层层签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整治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确保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

    1、县市政府职责: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下达限期治理通知或关闭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2、相关部门职责

   (1)供水部门:负责自来水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安装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环保、水利、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2)环保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在饮用水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时及时报告,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3)水利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资源的调度管理与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查处网箱养殖、侵占损坏河道及其他水体的违法行为。

    (4)建设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垃圾管理、清运、处置监管,控制新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审批。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执法监管,控制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

    (6)工商部门: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经营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吊销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有污染的建设项目、经营项目企业的营业执照。

    (7)规划部门:负责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查处规划违法行为。    ‘

    (8)农业部门:负责控制农药、化肥、农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执法监管。

    (9)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被保护和执法监管,沿岸防护林的建造、管理。

    (10)畜牧水产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畜禽水产养殖的执法监管,查处违法养殖、电鱼、毒鱼、炸鱼等行为。

    (11)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控制各类疫情的发生。

    (12)公安部门:负责严重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触犯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维护好饮水安全。

    (13)监察部门:负责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执法监管,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考核验收

   (一)考核验收工作由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州环保局具体组织并负责抽查,各县市环保局分别实施对辖区内污染源整治考核验收。

    (二)7月底,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县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工业废水、固体废物的处置情况进行验收,要求资料数据齐全,方案措施到位。

    (三)9月底,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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