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4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中,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经济结构还没有明显优化,资源型产业比重大,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存在,历史积累形成的尾矿库、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十分突出;部分地方、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及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从现在起,用三年时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到202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法规体系、执法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宣传教育培训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全民安全防范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安全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大幅下降,职业危害明显减少,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3.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生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权益。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必须及时足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费率与安全生产状况挂钩;必须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投入,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同时鼓励购买安全生产商业保险,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范围。
5.大力推进本质安全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使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对危险工艺、设备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减少人为因素导致安全事故。推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环境健康体系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加强职业危害防范。
三、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职以及其他副职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指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和措施。各级政府安委会要积极发挥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统筹协调的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本部门直接监管领域的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所监管、主管的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发挥煤矿、铁路、民航、电力监管等中央驻湘机构的安全监管作用。
7.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要求和标准,配备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完善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应急救援和职业健康监管等机构及其职能。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门力量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纳入统一的安全监管体系。要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可在乡镇(街道)机构限额内设置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他可在乡镇(街道)设置的综治办加挂安全监管机构牌子,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承担安全监管工作。
8.强化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安全关,认真执行项目立项、土地和资源审批、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各项建设项目纳入“三同时”制度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查验收关,同时向安监部门备案。
9.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对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状况实行评估、分析制度,有针对性地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名单,并采取相应的限制和制裁措施。建立全省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查询系统和企业法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电子档案,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使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四、加强行政执法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严防重特大事故
10.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非法企业,对安全隐患突出、安全无保障的企业停产整顿。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行业加强监管,杜绝违规违章行为。严格安全生产执法,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规范执法秩序,提高执法效率。
11.集中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要求,集中开展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行动。煤矿重点抓好关闭整顿、整合技改以及防瓦斯、防水害、防冲击地压等措施到位。非煤矿山重点抓好矿业开采秩序整顿和采空区治理。尾矿库重点抓好安全风险评估、监测和危、险库的治理。危险化学品重点抓好生产、储存、运输环节的整治,规范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设置。烟花爆竹重点抓好生产企业整改提升,杜绝“四超二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能力、超许可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等违规违章行为。火工产品重点抓好非法经营、储存、使用的整治,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道路交通重点抓好危险路段、高速公路和特种运输车辆、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农用车、校车及超速超载、非法载客等安全隐患的整治。建筑施工重点抓好资质挂靠、出让资质、违法转包分包工程和不按安全生产规程施工的整治。水利、消防、特种设备、电力、通信、建材、机械、人防等行业领域要针对各自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安全隐患整治重点及措施,严防发生重特大事故。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故处置能力
12.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科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就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物资装备、人员调配、现场抢险、医疗急救、信息报送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突发事故,事发单位负责人和当地党政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按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靠前指挥,迅速、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抢险救援,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加强安全生产值班值守工作,严格重大险情和事故报告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信息渠道畅通。
13.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省、市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合理设置县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企业和专业部门为主体,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形成统一调度、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救援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资源信息库,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加大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投入,加强应急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和预警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
14.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安全生产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
15.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和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加快安全生产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重点完善落实安委会议事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约谈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等。把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构建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七、完善安全生产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16.完善目标管理和奖惩机制。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把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实行逐月通报、及时警示、年度考核制度。对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和县市区;或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州;或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或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机关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领域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年度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对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省政府每年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安监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两年对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17.严格责任追究。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科学有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做到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因违规违章引发责任事故的,重点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因非法违法生产引发责任事故的,除从重追究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外,重点追究事故发生地县、乡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责任事故与事故发生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指挥失误有关的,按照“谁决策、谁组织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官商勾结、收受贿赂、违法行政、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从重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格事前责任追究,对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或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八、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强大合力
18.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加以落实,构建“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部署、督促本地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作风,定期到矿井、车间、工地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联系点制度。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作用。鼓励广大群众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19.加大安全生产保障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重点市州、县市区应从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以及矿产资源相关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采空区、尾矿库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政府要按规定比例从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安排专项费用,统筹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等安全生产工作。加大支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执法装备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建设的投入力度。抓紧落实“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科学编制“十二五”规划,加快实施一批重大安全建设项目,推进长株潭“两型社会”安全发展部省共建。
20.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在党政领导干部党校培训、学校新生入校、企业新员工进厂时,特设安全生产第一课,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引导从业人员合法就业、安全从业。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推动安全文化进企业、进工地、进机关、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繁荣以“关注安全、关爱生命”为主题的安全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
21.加强安监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把事业心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懂行的干部选配到各级安监部门领导班子中来。下级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要书面征求上级安监部门的意见。重视优化安监队伍的素质结构,安监部门补充工作人员,主要从大专院校招考专业对口的毕业生,或从基层选调业务精通、年龄较轻、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关心爱护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注重帮助他们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落实政策待遇,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