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来到一家外贸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入职后,张小姐了解到劳动者享有带薪年假的权利,便在“十一”之前向公司提出了5天的年假申请。结果,公司没有批准。张小姐很气愤,在9月26日之后就不来公司工作了,理由就是需要享受带薪年假。没想到,“十一”长假过后,外贸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张小姐予以辞退。张小姐不服,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结果败诉。
评析:《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要想享受带薪年休假,必须要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实践中,部分劳动者频繁跳槽,干几个月就换一家单位,那么这样的劳动者由于不能满足“连续工作满一年”这一个前提条件,会导致自己无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一权利。
当然即使符合了累计工作时间的条件,也不一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与此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8条还规定: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4条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一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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