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不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而是与派遣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正因如此,劳动者才更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以防被侵权。
带薪休假派遣公司承担
【案例】于某是一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女工,一年来先后被派往多个单位从事清洁、搬运等多种临时性的工作。逢年过节,其他姐妹都要回家,于某却被用工单位告知:“你这类派遣工的带薪年休假待遇无人负责。”于某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于是向法律人士咨询。
【维权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于某的带薪年休假待遇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这也符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于某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其待遇不应因派遣工从事的是多个被派遣单位的临时性工作而不给。
于某一年多一直都在一个派遣单位工作,即使换了几个用工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也是应累计计算。
加班费用用工单位支付
【案例】秦女士是一保安公司的派遣工,被公司派到一医院当保安。为了维护好医院的秩序,秦女士每天卖力工作,节日很少休息,十一、元旦都在岗位上度过。但秦女士的工资在派遣公司开,她长期以来的加班费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始终相互扯皮,谁都不给。
【维权提示】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是不固定的,不可能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中提前规定出具体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除工资外,“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这些都是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的,针对“加班费”、“效益奖金”、“福利”,灵活多变的不确定性,一般应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直接发给派遣工人。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62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不签合同“双倍赔偿”派遣公司负担
【案例】孙女士在一清洁公司工作近一年了,先后被派往两个行政机关做过清扫工,但公司一直没和她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部门在劳动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派遣单位与孙女士补签劳动合同,对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段开双倍工资。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搪塞,都不愿负责。
【维权提示】派遣单位和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派遣单位不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双倍工资的责任应由派遣单位自己承担,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对此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法》第92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派遣工受伤费用谁担要细分
【案例】张女士被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一安装公司做清洁员,上班半年后,在一次登梯擦洗楼道窗户玻璃时,梯子滑动,张女士不慎从三米多高的梯子上摔了下来。椎骨骨折,骨盆断裂,住进了医院。因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没给张上工伤保险,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脱,都不肯为张出医疗费用。由于《劳动合同法》第92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被派遣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这个责任在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该如何分配成了难题。
【维权提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造成劳动者损害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责任如何分配,法律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一般根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方的事先约定来划分。事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来划分。当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王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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