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假期被网友戏称为“最零散假期”,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休假权的关注。记者今天采访了解到,目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在法律理解方面存在很多误解。律师提醒劳动者在维护年休假休息权益或补偿权益时应详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走入误区。
误区1
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年才能休假
王先生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了1年零9个月后,跳槽到某酒店,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休年休假。但他被告知,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
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认为,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需要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
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法是在新单位当年年休假的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误区2
劳动者未主动申请
可视为放弃年休假
小李在某餐馆连续工作满2年,提出休5天的年休假,但老板说经营正值旺季,要求小李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工资。但其后老板并未兑现诺言。小李要求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3倍的工资。老板反称小李没有提出休年休假,所以无权要求补偿。
吴迪律师认为,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劳动者未主动申请,并不能视为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方可视为自行放弃,但单位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误区3
解除劳动关系后不支付休假报酬
2009年7月,小陈因其所在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而向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单位为其结算未休足年休假的劳动报酬,但用人单位认为是小陈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小陈未休年休假的劳动报酬。
法杰律师事务所的张行进律师认为,不管是哪方提出解除合同,只要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都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折算劳动者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记者 宋晓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