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上班的胡女士突然接到了某银行的划款确认电话:“您是否在最近两天转了2万元至一个名叫‘阴勇’的账号里?”胡女士大惊失色,马上持卡至银行查看,才发现卡内的2万元已不翼而飞。
胡女士不甘心2万元血汗钱就这样消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未果,胡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没能分辨他人假冒其名义转账,导致账户内存款被冒取,要求银行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并提出了利息和误工费等费用的赔偿要求。
庭上,银行方面称,按照他们的规章制度,银行应要求为此人开通了“快易理财”服务功能符合流程规范,不属于违约。整个过程银行均在对方提供了详细正确的银行卡号码、密码、身份证号、申请银行卡时预留的家庭电话、第一次领取身份证时所在城市等信息的前提下进行,没有违规行为。胡女士对银行卡号、密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保管不慎,过错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查询了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银行工作人员在案外人前两次来电时,由于声音为男性,明显不是卡主,因此断然拒绝其交易要求。在案外人第三次来电时,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一系列信息,当所有信息与胡女士办卡时预留的信息一致时,接电人员确认来电人为卡主,为其开通了“快易理财”服务,这说明银行在开通过程中尽到了必要的审慎义务,没有任何过错。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银行工作人员核对的所有信息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是密码。密码核对无误是判断银行不具有过错的关键所在。胡女士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银行具有过错,侵权之诉不能成立。因此法院认为,造成胡女士存款经济损失的责任不在银行,据此驳回了胡女士的起诉。
法官———储户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民六庭法官单素华就百姓用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
银行卡上设置的取款密码在法律上的作用是什么?
单素华:一般而言,银行卡上设置的密码,只有储户自己知道,即使是银行柜台的操作员也无法获知。这个密码,实际上是个数字身份,是储户身份的惟一性标志。因此,储户必须保管好银行卡和密码,这既是在保护自己的财产,也是在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的服务合同,储户负有保管好密码的义务。由于密码是储户自己设置和管理的,在他人利用储户密码领取存款的情况下,除非存在相反证据,否则,在法律上可以推定是储户自己许可。若刑事案件未立案或无法侦破的情况下,在民事案件中,只能推定认为持卡人本人密码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存款被他人冒领后,如何划分储户和银行应承担的责任?
单素华:案件审理过程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或过错责任的大小是决定储户在案件中是否胜诉或取得赔偿金额大小的关键因素。如果犯罪分子持假冒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办理业务,银行没有在柜台上核实出来,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在上述案件中,犯罪分子在掌握了持卡人的全部银行卡信息和个人信息后开通“快易理财”服务功能,银行已尽到合理审理义务。因此,需要强调的是,除银行卡密码外储户还应保护好个人身份信息和银行账号。
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如果因为持卡人保管不善,致使银行卡遗失,并且未设置密码的,在其挂失前造成的损失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果能证明是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了银行卡信息,然后通过复制银行卡的方式窃取了卡内存款,持卡人并无过错的,应由银行承担全部损失;如果是因为储户对密码、信息保管不善,因为信息泄露而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罗雨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