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杰 徐红 宋杨
轻信一条虚假诈骗短信后,重庆市民米先生来到银行,往骗子指定的账户汇款3万元。就在汇款过程中,米先生突然意识到上当受骗,拒绝在存款单上签字,并要求银行退还已汇出的3万元。银行立即查询该笔业务,发现款项已经被对方在异地取走。
因认为自己尚未在存款凭条下方的签名确认处签名,因此存款合同尚未生效,米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退款。
5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对米先生要求退还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8月,米先生因急需贷款,轻信了一条提供贷款的诈骗信息,对方要求他缴纳3万元的利息,并到银行将钱存入指定账户。8月21日,米先生来到重庆市一家银行的柜台办理3万元的异地存款业务,他在银行提供的存款凭条背面填写了自己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在客户备填项目填写了账号、联系电话等。该凭条下方印有客户声明:贵行可以依据本人提供的以上信息办理本次存款业务,因本人提供的账号等资料有误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填写完毕之后,米先生将自己的身份证及3万元交给银行的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进行验钞及电脑操作过程中,米先生一直在通过电话与诈骗人进行联系,等待诈骗者来到柜台将贷款支付给自己。然而,诈骗者迟迟未出现,这时米先生才醒悟过来,遂以被骗为由拒绝履行汇款的最后一道手续——在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银行工作人员当即查询该笔存款,发现款项已经被对方在异地取走。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米先生将填写好的存款凭条及款项交予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开始办理业务后,就表明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而米先生在发现被骗后,提出终止办理存款业务,并拒绝在存款凭条上签字,并不能产生撤回要约、要求银行终止办理业务的效力。因此,米先生要求银行退还、终止办理存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一审宣判后,米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连线法官■
存款凭条上签字非合同生效要件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存款凭证上的客户签字是否为合同生效要件认定及其产生的何种法律效力的问题。
法官说,米先生填写存款凭条背面载明的存款金额、户名、账号等具体明确的内容并将此亲笔填写的存款凭条交给银行的行为,是米先生希望与银行订立储蓄存款合同的要约行为,米先生发出该要约行为后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该要约行为在银行接受该存款凭条时生效。银行的工作人员接收存款及存款凭条、清点存款并按照米先生先填写的信息将款项汇入指定账户的行为,虽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应认定为默示的承诺。银行的工作人员办理完毕存款业务,要求米先生在打印的存款凭条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应理解为银行要求客户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确认,并非米先生主张的要约成立之必备要件。
我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米先生在银行工作人员已经作出默示承诺,并履行完合同义务之后才提出终止办理存款业务,拒绝在存款凭条上签字,并不能产生撤销要约且要求银行终止办理业务的效力。
法官说,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银行虽然不应承担责任,但是银行存款凭条的设计方面的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银行存款凭条的背面客户备填项目栏中没有设计客户签名栏目,仅在存款凭条正面,且在办理存款业务事项完毕后设计了客户签名栏目,而目前社会上又存在任何事项只有签字确认后才生效的误解情况下,该种设计确实存在着容易误导客户的地方。如果银行在客户填写的信息一页下方设计客户签名确认,本案的纠纷或许就不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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