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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受损面对“无责不赔”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771次    关键字:保险 无责不赔 

车主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光修车就花了6万多元,当他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遇难题———他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称按照规定只能赔他30%的损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制定的“无责不赔”的保险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张先生损失60347元。

  2010年1月,张先生驾驶的车辆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赔偿损失的30%,其余70%由张先生向事故相对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为此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上述“无责不赔”条款无效,赔偿车辆损失60347元并支付迟延理赔的滞纳金1万元。

  五华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张先生虽然在投保单上签字认可,但该投保单形式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样式,仅需张先生签字认可。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来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均以较粗的黑体字注明,而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是以普通字体显示,在投保单的特别提示中也只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并未进行特别提示。

  “对该部分免责内容,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进行全额赔付,至于张先生主张的迟延理赔的滞纳金1万元,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目前“无责不赔”条款在各大保险公司的合同中普遍存在。此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曾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在“3·15”前夕公开表态,呼吁从根本上废止这一条款。

  (雷晴)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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