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07年8月,黄女士要买一套住房,与某中介公司及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合同签订时,黄女士向房主支付购房定金6000元,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12000元;黄女士在办理过户前,交付中介公司权证代办服务费和贷款服务费。”合同补充条款约定:“在面签当日黄女士支付房主售房首付款;付清中介公司居间报酬等费用。如黄女士未按约定期限交付首付款或递交齐申请贷款证件资料等,均视为违约,房主所收取的定金不予返还;若房主或黄女士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实现的,由违约方承担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费。”
签订合同后,黄女士交付了定金。但在办理过户时,黄女士才知道该房是央产房,交易本身受限,同时,房主要求黄女士交付3万元的手续费后才能过户。黄女士认为,房主与中介隐瞒了房屋的现状已构成欺诈,于是把他们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可是,法院的判决却认定黄女士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本案中,黄女士与中介公司、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中介公司促成了黄女士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居间行为已成功,所以其应当获得报酬。同时,在黄女士诉中介公司和房主返还双倍定金的诉讼中,已确定了黄女士的行为违约,其不能成为黄女士不支付居间服务费的理由。
所以,黄女士应当支付中介服务费,而中介公司未提供权证服务及贷款服务,所以黄女士当然也不应支付其服务费。
在此,马律师提醒买方,在二手房屋买卖中,作为买方最大的风险是对房屋状况及交易状况的不了解,这都是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做的,而在签订合同之后发现问题,就更应当注意保存相关材料,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午报记者 博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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