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在重庆市武隆县境内的319国道渝东加油站门前路段接连发生两起交通事故。当时一辆轿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时,车辆右侧与摩托车左侧把手发生擦剐,摩托车当场倒地。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辆轻型货车随后驶来,将还未爬起来的摩托车驾驶员陈某碾轧致死。据当地交管部门认定,两次交通事故相距时间只有58秒。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分别对两次事故进行责任划分。武隆县交警大队认定,在第一次擦剐事故中,轿车驾驶员黄某负主要责任,陈某因属无证驾驶摩托车,负次要责任。在第二次碾轧事故中,货车驾驶员冉某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应负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黄某因在事发后没有及时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二次事故,负死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发后轿车和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各支付给了死者陈某妻子11万元。不足部分的14万余元,货车驾驶员冉某赔了60%。当陈某妻子找轿车方索赔剩余部分时,遭到对方拒绝,她便将轿车方诉至法院。
经法院查明,肇事司机黄某并非车主,轿车是杨某借来的,因不会开车便请黄某帮忙。车主、借车人、开车人都是朋友关系。
最后,法院在划分赔偿责任时,并没有让轿车车主和轿车驾驶员分担赔偿责任,而是由轿车借用人杨某埋单。承办法官称,车主借车给杨某,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之间属借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车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没有驾驶资质,雇请朋友黄某驾驶,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驾驶员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借车人和雇主都是杨某,杨某所借的轿车在发生事故后因疏忽大意,没有立即设立警告标志保护现场,58秒后发生二次车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杨某承担除交强险之外赔偿金额的40%,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5万余元。 (罗彬 王玺玉 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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