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刘某明知他人没有驾驶证却仍出借摩托车,发生事故后被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10日下午,孙某无证驾驶刘某所有的三轮摩托车外出,途中驶入逆行车道,与对行的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孙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逆向行驶且肇事后未及时抢救伤员,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责任。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0余天,支付各类费用3.5万余元。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张某将车主刘某及该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无证驾驶他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责任准确,予以确认。由于肇事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对张某在该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刘某明知孙某没有驾驶资格仍将自己的机动车辆借与其驾驶,对张某因该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后,其不足部分,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8万余元,刘某赔偿张某其余损失2.6万余元。(卢国强 付风安)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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