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我公司的员工出了事我管,可现在不是我雇的人受了伤却让我承担连带责任,你们是不是应该给我维维权?”某装饰公司的赵经理辗转找到记者,一见面就让记者帮他维权。
案 由
分包商雇员受伤
装饰公司成被告
赵经理告诉记者,去年初他接了一个装修项目,因为工期紧,他就把部分室内装修的活儿转包给了宋某。宋某搞装修就是几个老乡一起干,有活时一起干,没活时就打零工。赵经理知道宋某没有装修资质,但合作过几回,活不错还便宜,所以这次就又找了他。宋某找来6个人帮着干活,王某就是其中一个。
3月的一天,王某在装修时从二楼的平台上摔下来,造成颅骨破裂,脑内多处受伤,腰脊压迫性骨折,被送进了医院。宋某先垫付了3000元住院费,后来就不再支付费用。王某家人只好四处借钱,在住院45天时因实在借不到钱了,被迫未愈出院。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不久,王某将宋某和装饰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8万余元。
庭 审
宋某愿意赔一半
装饰公司称无责
原告王某表示,干这个装修活儿是被宋某叫来的,每天的工钱也是由宋某发,按说只应该告宋某一个人,可因为是老乡了解他家底,他赔不起这么多钱。虽然受雇于宋某,但这个工程是赵经理的装饰公司承包的,等于我也为赵经理干活,所以才把装饰公司和宋某一起告了。
法庭上,宋某承认王某是自己的雇员,他介绍干活儿已经再三强调要注意安全,还用绳子和木杠做了简单的护栏。出事当天上午王某请假要回家,可能是注意力不集中才造成他从二楼摔下来。所以王某自己应承担一半的责任,而另一半赔偿宋某愿意支付。装饰公司认为,王某不是自己公司的员工,装饰公司与宋某之间是承揽关系,双方签有《加工承揽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对王某的受伤,装饰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 院
宋某需要赔偿八成
装饰公司连带担责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等规定,判决宋某承担80%的责任,赔偿王某各项损失23000余元,判决装饰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由王某自负。
律 师
无资质给分工程
装饰公司有过错
王某不是自己公司的雇员,为什么装饰公司却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带着赵经理的疑问,记者采访了律师。
律师表示,王某作为宋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宋某自然要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装饰公司在明明知道宋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还要将工程分包给他,在王某出事后,装饰公司就应当与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也可以保护受害人王某能够及时得到赔偿。
(午报记者 王香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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