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昌乐县一家公司职工,因生病被单位辞退,公司没有给小王缴纳任何社会保险。2010年10月20日,小王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请求立案,要求单位给自己补缴2006年5月至2010年4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仲裁员审查了小王的申请书后,认为小王请求的事项不属劳动争议范围,请求事项也不明确,建议小王修改申请书。小王不服,质问仲裁员说:“2008年5月1日生效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3项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你们为啥不受理?”
仲裁员对小王的问题进行了耐心的法律解释。实际上,小王的情形是当前劳动者维权的一个典型问题。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争议是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但对什么是社会保险争议,实践中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仲裁员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应做字面解释,包括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有的仲裁员认为,应当做限制解释,并不是所有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争议都是社会保险争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下发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意见》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也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的含义应当做限制解释。如果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不是社会保险争议。
那么,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怎么维权呢?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社会保险强制缴纳的社会法属性看,劳动保险费的征缴应当是社保稽核部门进行行政征收管理的范畴,应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征缴。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7章对社会保险费由政府行政部门如何征缴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生效后,这一问题便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因此,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具体到小王的案件,小王可以就养老保险费补缴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强制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但根据目前的社保政策,医疗保险是不能够补缴的,小王可以就由于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医疗损失,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王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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