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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不能只给补休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17次    
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不少用人单位会安排员工在节假日加班,9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两节加班工资计算办法,特别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安排加班应按规定支付节假日期间加班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享受三倍薪酬。那么,这个法规如果与用人单位的制度性规定发生矛盾该将如何处理呢?在餐饮等服务行业节假日加班已经成为惯例,有的单位会在节假日前后安排员工调休、补休,从而冲抵加班费,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法定假日加班仅补休 违规单位被罚一万五

  假期前后,加班费问题往往成为劳动者向相关部门咨询和投诉的集中期。2010年6月底,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北京某餐饮公司10名员工投诉,称该单位在2010年2月到6月包括端午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未按照法定节假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所以要求该公司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针对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员工加班工资问题上,该餐饮公司认为餐饮行业具有特殊性,节假日都要营业,甚至要延长营业,虽然法定节假日员工没有休息,但公司节后安排了员工补休,因此不应该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立案后,劳动监察人员对该单位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书面材料,该单位按要求只提供了部分材料,朝阳人保局则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餐饮公司限期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单位提供全部书面材料,但该公司拒不提供,致使该案件无法核实公司是否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此情况,朝阳劳动监察机构对该餐饮公司处以15000的罚款。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黄智洪介绍,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后,只能按前文规定支付劳动者三倍的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补休。本案中,虽然单位安排员工补休,但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

  特殊行业加班费照付 企业拒付可申请仲裁

  相关人员介绍,本案的焦点在于法定休假节日加班,能否通过日后的补休来弥补,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因此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职工张某表示,作为餐饮企业的工作人员,他和同事经常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公司一般都是通过调休、补休来冲抵加班费。像张某这样在节假日拿不到加班费的员工还有很多,尤其是在餐饮等加班比较必要和常见的服务行业,关于加班费的纠纷频频出现。

  监察人员提醒,特殊行业并不是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理由,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就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代替,职工如果遭遇用人单位拒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情况可以到仲裁部门进行申诉。

  据了解,该餐饮公司的10名员工已到朝阳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申诉要求北京某餐饮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午报记者 闵 丹 实习记者 张江艳)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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