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员工张兰发现自己怀孕,根据其身体状况医生开出病假单,并建议其休息。就在张兰休息后重新回到单位准备上班时获知,单位竟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将其开除。因不服单位的开除决定,张兰将单位诉至法院。近日,嘉定法院一审认为,女职工孕期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遂依法判决被告单位恢复与张兰的劳动关系。
临近合同到期日员工怀孕并休息
张兰于2006年5月进入上海某净化技术公司担任品检工作,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的劳动合同。就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日,即2008年10月30日,张兰感觉身体不适至上海市嘉定区妇幼保健院检查,医生告知张兰她怀孕了,同时诊断其有先兆流产可能,并开出病假单建议其卧床休息一周。
之后张兰将怀孕及病况告知其主管李林升,并向李请一周病假,李要求张兰向公司的胡羿请假,同时李将张兰请假的事情转告了胡羿。11月3日开始,张兰继续回到单位上班,并有迟到现象。2008年11月10日,张兰再次来到医院检查,医生认为其没有康复继续建议其休息一周。
单位以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将其开除
张兰听从医生的建议休息四天后回到单位上班,却被单位通知其已被开除,单位还贴出了告示:张兰因上班迟到,且没有按照公司所制定的请假制度连续旷工4天,已构成严重违反厂规、厂纪,依据公司有关规定,现对张兰因严重违反厂规、厂纪做出开除并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次年6月,张兰产下一子。2008年11月,因不服单位的开除决定,张兰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恢复劳动关系。2009年8月,该会作出对张兰提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的裁决。张兰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原告张兰认为其系怀孕需要治疗和休息才向单位请假,且其已经尽量减少休息时间以保证单位的工作进度,因此,单位没有理由将其开除。被告则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各部门对原告的工作表现反映并不好,考核意见均为“暂缓”(指暂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原告想来上班就来上班,想不来上班就不来上班的表现,严重违反了被告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告是依据双方劳动合同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被告规章制度”构成解除合同情形的规定,作出开除原告、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的,符合法律的规定。
审理中,单位向法院提供了其制定的厂规厂纪,规定员工请假必须当面向胡羿提前一天提出,如不请假不来上班者按旷工处理,连续三天旷工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法院认为:
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女职工孕期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张兰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怀孕有先兆流产迹象而在医生的建议下休息,虽然张兰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被告规定的请假程序向被告指定的管理人员胡羿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休息,但原告曾向其部门主管李林升请过假,且李也向胡转告了原告请假的事实。至于张兰上班迟到等事实,也是缘于其怀孕后有先兆流产迹象,且在医生建议休息一周的情况下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张兰的行为并不符合严重违反被告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相反,在此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单位理应给予员工适当的照顾和关怀,其执意坚持员工必须向指定人员请假并在获得批准后才能休假的主张显属牵强。单位开除张兰并与张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兰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遂作出了恢复劳动关系的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记者手记:判后记者采访了妇科专家嘉定区妇幼保健院副院长施永鹏以及本案承办法官嘉定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徐丹红。施医生呼吁广大女性要高度孕期保健工作,保证充足的休息,遇有不适应及时就医或住院治疗,切不可因一时大意影响胎儿的健康和安全。徐法官表示女职工孕期劳动关系和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希望用人单位能从人性化角度给予女职工适当的照顾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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