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茂幸
【案情】
胡老太1954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2008年上半年发现自己的养老金没有按照退休前30年的工龄待遇进行计算,请求法院判令社保部门按照实际计算工龄发放养老金并补发遗漏的工资。在法院审理期间,社保将胡老太的退休申报表递交法庭进行质证,胡老太发现自己的退休申报表格不是本人填写,退休时间也由1984年10月提前到1982年10月,并且自己的家庭成员中冒出一个1964年3月出生的女儿胡某。胡老太问其究竟,最后得知是自己因为胡某顶替工作而提前退休的,顿时大怒。其老伴对老太的这一“奇事”甚感不解,老夫妻为此感情处于破裂边缘。
老太又一诉状将胡某、退休前的某工厂及劳动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1、向原告赔礼道歉;2、纠正退休申报表格中家庭成员的填写错误;3、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分歧】
被顶替就业应由谁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胡某是该案件的行为不当受益者,应该为本案件的被告主体,由于胡某没有具体身份住址等详细情况,填写退休申报表的行为人不能确认,其身份不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该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胡老太的退休申报手续是必须通过某工厂相关科室及领导同意或审核,才可报劳动局批准备案的,出现舞弊顶替行为,某工厂审查不严,工作之责失误,应该对该行为承担企业行政责任,劳动局在批准手续上,虽然没有复核的规定,但是就本案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关联,列为诉讼主体是适当的。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顶替”是上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的一种就业途径,属于特定时期的产物。产生这类“借母”就业的作弊方法,应该属于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胡老太不但没有做好人的“名望”,还减少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更伤感的是丈夫的猜疑,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给胡老太的一定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支持其诉讼请求。
胡老太没有填写自己退休的申报表而退休,在当时的中国妇女文化水平结构来讲是正常情况。单位相关部门帮助包办所有手续也是不足为奇的。虽然,当时的直接策划或者操作者没有出现,但作为某工厂在填写完毕的申报表交由本人认可,是必要的程序。随意编造个人档案和履历表,并且将正常退休改变为提前退休,以便达到顶替手续的成就,某工厂在此徇私舞弊的结果上是具有一定行政责任。因此,某工厂成为被告是适当的。劳动局虽然没有主观意志上参与舞弊,但是,就胡老太的请求纠正申报表的相关履历的内容上是直接执行者,作为诉讼主体的第三人较为适宜。
如果在某工厂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后,查清楚直接受益者胡某的具体身份和住址等情况,或者找到申报表的制作者,还是可以追诉他们(她们),承担自己不应该承担的部分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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