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兼明
王娟儿子今年14岁,前不久他瞒着大人偷偷购买了几注彩票,其中一注中了3000多元奖金。当孩子手持彩票前往兑奖时,彩票销售点却以未成年人购买彩票不能兑奖为由不予兑付。
王娟认为,彩票中奖是一种奖励行为,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因此,销售点应当给孩子兑奖。
根据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因此,彩票销售点拒绝给王娟儿子兑奖的理由是合理的。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的规定,“兑奖”并不属于“接受奖励”的范畴,奖励与惩罚是相对应的,是对人的某种行为给予肯定与表扬使人保持这种行为的一种做法。而彩票兑奖是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按照中奖、兑奖规则向购买者履行彩票合同义务的行为,虽然带有一定的鼓励性,但与奖励仍有本质的区别。因此,王娟以“兑奖是一种奖励行为”,要求彩票销售点给儿子兑奖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然而,未成年人不能兑奖并不等于该注彩票无效,根据彩票不具名的特点,谁持有彩票谁就拥有兑奖的权利,任何一名成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手持中奖彩票要求兑奖,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或彩票代销者均应予兑付。因此,王娟自己可以持该中奖彩票去兑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