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抚养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权利变更孩子的姓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这样一桩案件,刘女士和龙先生离婚后,2岁的儿子小宝归刘女士抚养。最近刘女士再婚,让小宝跟着现在丈夫姓周,这下前夫龙先生不同意了,把刘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孩子的原姓。
这可急坏了刘女士,离婚的时候小宝还不记事,根本不知道自己曾经姓龙,只知道姓周。如果现在改姓,过早的告诉他家庭破裂的事情,势必会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再说刘女士好不容易再次组成家庭,现在的丈夫和小宝关系十分融洽,如果把名字改过来,爸爸姓周,妈妈姓刘,孩子姓龙,这样的“三姓”家庭必然会造成周围异样的目光。对周先生来说,以后与小宝相处也会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她恳请龙先生不要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让已经平静下来的家庭再添波澜。
但是龙先生在法庭上坚持认为,孩子改姓需经亲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现在刘女士擅自变更儿子的姓氏,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离婚协议,上面清楚写着“儿子(原名:龙某)归刘女士抚养,……龙先生自认今后亦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双方考虑到孩子今后能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龙先生放弃今后有关儿子一切事宜的诉权……”表明签订协议时,龙先生就知道小宝改了姓氏,而且默认了此事。
法院认为,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法律并未禁止子女随继父姓。但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的姓氏由父母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刘女士改变儿子的姓氏,虽未与龙先生充分协商,方式欠妥,但之后在双方订立的相关协议中,“儿子(原名:龙某)”,从这一特定的语句中,可以认为龙先生实际已知儿子改姓的事实。龙先生在知道儿子改姓后,并未提出异议,仍以书面形式与刘女士订立了协议,且表明放弃今后有关儿子一切事宜的诉权,可见龙先生已默认了儿子姓周。
同时,法官指出,双方离异后,有关子女的一切事宜,均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宗旨。切忌父母任何一方以子女为借口,以达到其泄愤、私欲等目的,无意间损害子女的利益。现考虑到小宝已实际改姓并已向公安部门申报登记,而龙先生已默认,且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相关权利。为了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故不宜再作更改。另外,根据婚姻法规定,继父与儿子之间已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有权利让继子女随自己的姓氏。因此小宝跟继父姓周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悖常理。据此,法院驳回了龙先生的诉请。(张敏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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