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法律常识
哪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475次    关键字:商标 特殊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条禁用规定的理论基础在于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商标:关于国徽、官方标志和政府间组织标志的禁例”同样详尽地规定了商标禁用条款,要求将巴黎联盟国家的国徽、国旗和国家的其他标志、各该国用以标明监督和证明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以及从徽章学的观点来看任何仿制用作商标或者商标的组成部分,拒绝注册或者使其注册无效,并采取适当措施禁止使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基本上都规定有商标禁用条款。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10条;《巴黎公约》第6条。
 相关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7/20)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7/20)
·为什么要找代理公司注册商标? (2020/7/20)
·恶意受让人无权取得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商标权 (2020/7/20)
·恶意受让人无权取得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商标权 (2020/7/20)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及具体认定 (2020/7/20)
·商标被他人抢注,还能继续使用? (2020/7/20)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2020/7/20)
·终审判决:QQ不侵犯腾讯公司的商标权 (2020/7/20)
·企业字号的使用与商标权的限度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特殊标志登记?
什么是红水晶标志?
律所新闻
更多 > 
省司法厅唐健、湘西州委组织部颜..
吉首市总工会张莉莉一行到湖南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荣膺湖南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2023年..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树辉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湘..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荣获..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和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少华、宋..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