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笔者认为,
行政复议法并未扩大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因为行政复议
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不管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如何规定,但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应“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依照行政诉讼法”当然包含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所以,对没有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国家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是强调不服行政复议机关的终局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应理解为,除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朝着不断扩大的趋势发展,但目前而言,扩大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单行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来具体实施。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
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未成年人、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文化教育权,可以申请行政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