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3]62号
吉首大学关于印发《吉首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校区管委、各院(系)、各直属单位、校部机关各单位:
《吉首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首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好我校科技成果的交流、应用和扩广,推动学科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我校教职员工所取得的所有职务技术成果属学校所有,是学校的无形资产,是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第3条 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包括:鉴定(含评议、验收、评估)、上报与登记、申报与奖励、保护与归档等。
第4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由二级单位会同科技处共同进行。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5条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
1.省部级以上国家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适用性的其它应用技术成果;
2.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
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4.各类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6条 属于第五条鉴定范围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申请科技成果鉴定。
第7条 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程序:
1.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查批准后报科技处。
2.科技处负责预审工作。预审合格项目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委托具有科技成果认证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成果鉴定。
3.通过鉴定的项目,由主管理部门核发或中介机构出具相应证书或报告。
第8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经国家科技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9条 主要鉴定技术资料。
1.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实验报告、有关设计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等。
2.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3.软科学成果:包括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总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和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资料必须说明来源。
文件资料必须打印、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第10条 科技成果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支付。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11条 三级单位应及时向科技处上报本单位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科技处负责登记,报上级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第12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或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材料。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4.社会科学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及相关的反响材料。
上述材料必须打印、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提交相应电子文档。
第13条 经学校登记的科技成果,方可申报各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四章 成果申报与奖励
第14条 凡以我校为主完成、已办理成果登记、符合奖励条件且无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通过学校推荐申报各级奖励。
第15条 申报奖励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三级单位审查同意,科技处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评审。
第16条 申报各级奖励的项目,评审费由课题组支付。
第17条 获奖成果的奖金,课题组占90%,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各占5%;课题组所占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科技处负责人和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发放。
第18条 重复获奖的成果,按最高级别奖金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第19条 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科技奖的项目,学校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保护与归档
第20条 在成果管理工作中要按学校保密工作条件、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21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和获奖成果,研究人员或二级单位应及时将技术资料、技术认定证书或报告、专利证书及获奖证书、奖状、奖章等上报科技处,由科技处负责存档。
第22条 已登记的科技成果、获奖成果,应记入成果完成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23条 在登记成果和获奖成果中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成果及奖励,追回奖状、奖章、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24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25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