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度,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研经费”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中规定的科研项目并进入学校帐户的经费(应提供正式立项文件、申报材料及经费划拨证明等认定材料)。
本办法中“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省(部)级政府部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按一定程序下达到我校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其它纵向项目”三类。
“国家级项目”指“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含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研究项目)。
“省部级项目”指国家软科学项目、国家各部委(局)下达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和教育厅的重点和青年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其它纵向项目” 指省政府主管厅下达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只有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而无相应部门经费资助的项目为“纵向指导性项目”。
“纵向科研项目”中的“子项目”由前述项目的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确认,视同同类“纵向科研项目”。
本办法中“横向科研项目” 指从企业承接的项目、从各级党政部门、事业单位承接的应用型及产业开发型科研项目,只有经费而无立项文件的纵向科研项目(含子项目)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
科研项目立项后,其科研经费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管理。学校用于科研的拨款如各类联合基金、博士、硕士科研启动经费、校级科研经费、药物产业化引导基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
第三条 经费开支实行在科技处监管下的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按照相应课题的经费管理办法,凭科技处、财务处共同颁发的《吉首大学课题经费记录本》自主签字到财务处报帐。
1、记录本由科技处注明计划经费总数、实拨经费数和限额开支项后,在财务处上帐,两处处长签章生效。上级如全额拨款,经费由科技处按55制拨付,余款设专项帐户由财务处代管;上级如分批拨款,按所拨经费全额拨付。
会计应做好限额开支项的记录。
课题任务下达时,课题主持人在科技处签责任书、交计划书后领取记录本。该记录本遗失后应立即报告科技处、财务处,由财务处出具“开支清单”后由科技处补发记录本,但不得再开支“限额开支”项。
2、符合剩余经费拨付条件的,由科技处处长签章给予后续拨款,财务处上帐,处长签章生效。剩余经费的拨付条件:
1)、按年度计划完成任务或正式提交结题报告;
2)、上年度经费使用符合要求;
3)、提交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吉首大学课题经费记录本》式样见附件。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位后,学校按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经费配套或补贴,实行分期拨款制,即首期拨款50%,课题结题后增拨50%。
1、对每个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实到经费在25万元以下的部分,学校按实到经费的100%给予配套;在2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50%给予配套;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30%给予配套;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配套。其中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研究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科学基金项目按此标准的一半配套。
2、对每个其它纵向科研项目(不含教育厅一般项目),实到经费在25万元以下的部分,学校按实到经费的50%给予配套;在25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25%给予配套;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部分,按15%给予配套;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配套。
3、对横向项目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但其进校经费可用于计算工作量、评选硕士生导师等方面。
4、对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的指导项目学校比照同类项目拨款的最低金额按本条第一款的方式给予补贴;对于非基金类国家级和省部级指导项目,学校比照同类项目拨款的最低金额给予补贴,但最高补贴30000.00元。其它纵向项目的指导项目不予补贴。
5、纵向的开发、中试等非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
6、上级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且超出本条规定的(含对教育厅的一般项目——划块经费部分的补贴)视学校情况执行。
第五条 经费开支范围及比例
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的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其它的执行本规定。
1、科研经费可用来支付与项目有关的科研业务费(含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水费等)、资料费、学术刊物订阅费、药品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办公费(含复印、打印、办公用品、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费、查询、邮寄等,不含各类电话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国内差旅费(包括出租车费、飞机票等)、国内学术交流有关费用、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等)。
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如购置的设备是用来作为样机的部件或进行破坏性测试等(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经主管部门证明,可予以报销,如购置的设备属教学或科研固定资产,其购置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科研经费(含配套)的10%可用来支付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和外聘人员的工资或加班费等劳务费。有野外作业的可提高到15%;横向项目也可达15%。
4、科研经费(含配套)的10%可用于支付特支费:与项目有关的接待费、礼品费、电话费、培训进修、专家酬金等费用。横向项目的特支费开支比例可达20%。
5、项目进行期间,纵向科研经费原则上不能用来支付出国费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除外);但项目结题后经费有剩余的,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支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费用。
6、科研经费学校统一提取5%的管理费(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本办法所指的配套经费、补贴经费及学校资助的科研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7、对于主要利用学校设备对外开展检测、加工或其他技术服务的横向项目,学校除按一般横向项目收取管理费外,必须按实到经费的5%预留固定资产维护费,单独建帐并全部用于维修、更新设备。
8、其他纵向课题用于科研的经费不得少于总划拨经费的80%;横向合作(企业)用于科研的经费不得少于总划拨经费的70%;横向合作(事业)用于科研的经费不得少于总划拨经费的80%;学校配套经费用于科研的经费不得少于总配套经费的80%
第六条 课题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可全部留原课题组继续开展科研工作;也可提取其中的60%奖励课题组成员,20%作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优先支持原课题组成员承担的新课题,20%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横向项目可提取其中的75%奖励课题组成员,15%作为所在单位科研发展基金(根据项目风险大小,承担单位和课题组也可协商分成比例),10%作为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无故中止项目,对同意中止的项目,剩余经费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合同退还原拨款单位;被撤消的项目需退还全部拨款,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合同退还原拨款单位。
第八条 同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需从本校帐户拨出经费的,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同意,按财务规定办理。
第九条 任何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都必须实事求是,所有的报销凭据都要符合财务规定;属于个人收入的,要依法纳税。
为保证各类科研项目按合同完成,学校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和监督。对于经费使用明显不合理,导致项目不能按合同完成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前立项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学校以前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以学校(吉大发[2005]18号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