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学校政党的管理秩序,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 学籍
第二条: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高中部)招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按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入学。 第三条:高级中学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统一下达的招生计划拟定,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完全中学的高中不得少于12个班,独立高中不得少于18个班,班额不得超过45人(包括留级、复学、转学)。 第四条:学校按照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和学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同时取得统一编制的学号。学生报到、注册时,应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学生花名册(附件一)、学籍表(附件二)和学籍卡(附件三) 第五条:高中新生的《学生花名册》、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休学、复学的学生名册)(附件四)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或结业的学生来样复读。
第二章 转学
第七条:学生不得任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原因必须转学籍,经批准后可以转学。 私立中学学生不得转入公办中学;职业中学学生不得转入普通中学,非重点中学学生一般不得转入重点中学。 第八条: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及教导主任同意,报校长批准,开出全省统一的转学证书(附件五)。学生持转学证书到县一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其中,跨地(州、市)的高中学生转学还需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加盖公章。跨省转学的学生持转学证到省教委基础教育处加盖公章并出县学生会考成绩证明。 第九条:学校接收转学生,由校长决定。学校不得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政党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条:转学生要持转学证、学生手册、家长调动工作的调令等证明先到转入县、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在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转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学籍表等档案材料,由转出学校移交给转入学校。 第十一条:主管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转学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情况应予以制止。不得开具假证明,出具假会考成绩报告单。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安排转学生入学。
第三章 休学 复学 会考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需持县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教导主任审核同意,报校长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者,应令其休学。 第十三条:学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应劝其休学。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休学期为一年。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经学校批准,可延续一年,如仍不能复学者,高中学生由学生发给肄业证书,不再复学。 第十五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教导主任批准。因病休学的,复学时须持有县以上医院病愈证明。 第十六条: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者,需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四章 升级 留学 跳级
第十七条:学校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和体育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留级,但每年留级学生最多不得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 已参加毕业会考的学生不得留级。 第十八条:学生留级一年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应令其退学。 第十九条:学生德、智、体成绩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的,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与任课教师协商、推荐,学校同意。报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本年级和高一年级的会考,成绩合格者,可以跳级。 跳级学生不得再留级。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教导主任审核,经校长批准。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统一式样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来样复学的; 2、一学期临课累计达5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应予以奖励。 1、学校的奖励分单项奖(含优秀奖、优胜奖、各种积极分子)、三好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等。 2、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均表现突出者,可分别评为学校、县(市)、地(州、市)、省"三好学生",但上一级"三好学生"必须在下一级"三好学生"中评选。凡评为省、地(州、市)两级"三好学生"者,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三好学生证书"。 3、学生干部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成绩突出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按学校、县(市)、地(州、市)、省几级评定,但上一级"优秀学生干部"必须在下一级"优秀学生干部"中评选,评为省、地(州、市)两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分别发给统一制发的"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4、学生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或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者,可评单项奖。单项奖分优秀奖、优胜奖和各种积极分子。 5、校级以上奖励均应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于有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可视其错误的性持、程序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高中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不得开除学生。 2、警告处分由教导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校务委员会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撤销其处分。 4、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应放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毕业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要求者,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合格(含学习期满间受过处分已撤销者); 2、高中毕业会考各科成绩及时(含补考及格)劳技操作及理、化、生实验操作合格; 3、体育及格; 4、按规定参加了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五条:取得学籍、有统一学号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参加毕业会考,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高中毕业证书,由省教委统一印刷,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七条: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统一式样的结业证书(附件八)。其中,由于文化成绩不合格(包括通过补考不合格)而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向当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参加下一年的毕业会考补考。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持结业证书和成绩合格证明到原发证学校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所有的普通高级中学。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中教)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1999年起开始执行,《湖南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省教委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教育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