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妥善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促进移民安置地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对水库移民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结合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的移民遗留问题由水利部负责协调规划、提供经费资助,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所属水库的移民遗留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安排解决。 第四条 水库移民工作必须从单纯安置补偿做法中解脱出来,改消极赔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把移民的安置与库区的经济建设结合起来,走开发性移民的子,使移民逐步脱贫致富。 第五条 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必须依靠各级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发展商品生产,变单一经营为综合经营,变自然经济为商品经济,以增强本地区经济的内部活力。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应配备必要的管理工作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工作,在政策上给予优惠,人、财、物方面给予支持。 第八条 凡处理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移民遗留问题的单位,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水利部移民办公室,,作为库区建设基金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统一管理中央直属水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事宜; 流域机构(电管局)受水利部委托负责协调本流域中央直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的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报规划、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无偿补助与有偿扶持相结合,; 国家补助与地方资金配套相结合。 三、实行计划管理。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应按规定要求编制规划,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严禁截留挪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十条 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移民专项资金有以下来源: 一、 拨付的专门用于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库区建设基金; 二、 水电站提取的库区维护基金中用于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部分。 三、 水费外附加库区移民扶助金; 四、 各级地方政府、部分用于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五、 其他用于处理移民遗留问题的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专项资金用于解决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建成的中央直属水库(水电站)的移民遗留问题。一九八六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式的移民问题不包括在内。 二、无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解决移民生产生活所必需的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基设施项目。 三、有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移民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能较多安置移民就业的乡镇企业。 四、其他费用。如勘测设计费、管理费、培训费、预备费。 第十二条 赈灾、救济、处理工程建设方面的遗留问题、购买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奖券、股票等)、支付各种摊派以及与水库(水电站)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费用,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规划的编制与审定: 一、处理水库移民遗留总题的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水利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水库概况:含工程概况、库区概况、移民安置情况、目前移民存在的主要问题。 2、规划意见:根据分析当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性情况 ,提出规划方案。 (1)规划的原则和规划的目标: (2)无偿补助规划 :合理确定补助标准,提出 解决移民和和产生活所必需的而又无偿还能力的基础设施方案,以及无偿补助资金应占规划总投资的比例。 (3)有偿扶持扶持规划:根据当地的资源条件和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开辟生产门路,提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乡镇企业的规划方案,确定受益移民和安置移民人数、预测移民增收水平和速度,以及有偿扶持资金应占规划总投资的比例。 3、应列入规划的其他费用: (1)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所需的戡测设计费; (2)管理费:按规划中无偿和有偿扶持投资的3~5%提取,主要用于支付与移民工作有关的各项业务经费,以保证 处进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工作的顺利开展。 (3)培训费:按规划中无偿补助和有偿扶持投资的2~4%提取,主要用于移民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移民实用技术的培训。 (4)预备费:按规划中无偿补助投资的3~5%列支,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中难以避免的设计漏项、以及不可预见事项而造成的损失,预备费由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主管部门掌握使用,动用时应报水利部备案。 4、概算。 5、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一、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是水利剖(或水利部、能源部)批准的规划 以及下达的年度控制投资指标。 二、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移民管理单位的所度计划内应逐级编报。500万元以上的(含周转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水利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移民主管厅局(或相当于厅一级的移民主管机构)报水利部移民办公室。 流域机构代部管理的项目,其年度计划内由省移民主管理厅局(或相当于厅一级的移民主管机构)报送流域机构,由流域机构改革综合平衡后报水利部。 三、在下达的年度计划中,有偿扶持资金一般不低于年度计划总投资的40%,移民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有偿扶持资金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调整的审批权限。年度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其审批权限为: 一、单项工程式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报水利部备案,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水利部审批。 二、设备购置单台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报水利部备案,超过10万元的报水利部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计划的实施。各级移民管理单位对批准的年度计划按项目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精心组织施工,定期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年度终了,应对全年计划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规定逐级编制统计报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规划、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审查,组织、实施、协调、核算以及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和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有偿扶持 的项目要做好项目开发计划,做到按借款合同及时偿付周转金和资金占用费,为项目开发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的选择。 选择项目要立足于本地资源条件,符合当地区经济发展总的规划 和要求,无偿补助项目要首先解决移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受益面大、项目建成后综合效益显著的要优先安排,有偿扶持的项目要长短结合,对投资少,见效快,有市场、家家户户都能干的要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的评估。对选择的项目 要进行可可性性论证和方案比较,择优选出最佳方案,无偿补助项目主要看投资使用方向是否正确,选点是否合理,地方配套的资金是否能落实等,有偿扶持项目主要看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有没有发展前景、能否在规定期限内收回投资、组织实施措施是否落实等,然后写出评估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凡移民专项资金安排的基建、技改项目、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移民管理单位写出评估意见,纳入年度计划上报。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执行。项目管理实行责任制,对批准的项目,由移民管理单位同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做好协调工作,定期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总结验收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二、项目完成后,移民管理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设计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上级移民管理单位,对项目完成优良的,要给予表扬;质量差的,要给予批评;对不合理的要追究责任,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三、验收的权限。凡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由水利部委托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下项目的验收权限观点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竣工决算向项目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坚决改变以拨作支,以领代报和敞口花钱的状况,加强经济核算、分析检查资金铁使用效果,并按规定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购置、建造或无偿调入的财产、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均按原值计价,不计提折旧,其固定资产的管理比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对投入经营的固定资产应比照同行业的有关规定正确计价提取折旧和大修费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确保固定资产帐、物相符,安全完整,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及核算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水库移民工作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经常检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接受审计、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 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偷工减料的行为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解决库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确保库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资金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筹集的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移民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 移民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非移民项目,当年结余的资金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移民资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库区建设资金、库区后扶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移民扶助金、、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简称淹没补偿费)、库区开发专项资金、电力附加费、水费附加、移民定销粮差价补贴款以及其他专项用于移民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的资金。 移民资金由有关代征单位征收后,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财政专户,移民资金的催缴工作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库区建设基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下拨到地(市、州)、县(市、区)移民机构;省财政厅归集的移民定销粮补贴款由省财政厅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省移民开发局交资金拨付地(市、州)、县(市、区);凡缴入财政专户的移民资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商省计委、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执行,省财政厅按计划交资金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由省移民开发局按工程进度将资金拨至用款地(市、州)、县(市、区)的移民开发机构。 第六条 严格实行移民资金项目管理和计划管理,实行包干责任制,省拨的移民资金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 第七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区的家田水利、人畜饮水、用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性生产项目; (二)部、省属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 (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的移民房屋补偿,生产开发、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 (四)移民定销粮差价补肋、开发性生产扶持和解决跨县(市、区)外迁安置区建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移民资金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移民资金实行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移民资金预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须由移民开发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移民开发机构应当编制年度收入和支出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年度收支决算报告要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第九条 各级移民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移民开发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移民资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制定。 第十条 各库区县市的用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管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移民开发局编报下年度移民资金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凡是用移民资金安排库区移民基本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需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筹集的移民专项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及其他一切税费。 第十三条 凡属移民资金投入和移民劳务投入所形成的国有、集体资产,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管理,任何非移民单位和非移民不得侵占。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移民资金用款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支笔审批,在新的会计制度出台前,暂执行水利部颁布的《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以现问题及时纠正。省移民开发局和移民资金较多的地(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制度。凡审计过程中没收的违纪资金一律上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专项安排用于移民安置和开发。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编内实有人员经费和正常办公、业务经费从1999年起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据实核定安排。国家政策规定从移民资金利息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弥补移民开发机构经费不足。少数移民大县经批准设立并经省移民开发局核定的乡(镇)移民站编内人员的人头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到县移民资金中列支,移民培训经费、上访移民劝返费及移民工程规划费在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内安排。 有关移民项工作经费按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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