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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12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负责省直、大专院校、中央驻长等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购买自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离(退)休;

  (九)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原单位改制、破产;

  5、连续失业2年以上。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五条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一)、(二)、(三)、(四)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七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可凭有效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改制、破产企业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破产文件,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

  第八条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份,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省直中心应当自

  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单位批量提取的,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资料直接到省直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将省直中心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

  第四章 提取资料、提取时限及提取总额度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审核盖章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二份;

  (三)阳光住房公积金卡;

  (四) 以配偶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住自住房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证明其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以直系亲属名义购买自住房的,须提供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六)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或单位专管员办理;委托配偶办理的,配偶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提取的,受委托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合法委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职工除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外,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符合规定的提取时限和提取总额度: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

  1、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原房屋拆迁,按规定购买安置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属地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缴款总金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3、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房改办批准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文书、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职工认购单(清册)、购房发票(收据)。原则上要求单位统一办理;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定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购买自住房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二手房、拍卖房买卖交易合同(协议)、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契税完税证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契税完税证所核定的总价款),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5、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职工购买自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未申请住房公积金对冲业务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收据)、契税完税证或《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房的首付金额,其剩余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1、 建造、翻建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1)城市内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提供)、工程合同、付款凭证;(2)农村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提供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相关证件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大修自住房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工程合同、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限取1次,自危房鉴定书出具之日起2年内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大修自住房实际支付的总费用,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三)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

  1、偿还省直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省直中心审批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申请审批表》(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的无需提供);自筹资金全部提前还贷的,还须提供还款凭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1)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合计超过3万元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年对冲”业务,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用于部分提前还贷,每年提取1次;(2)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全部提前还贷(自筹资金还清的,在贷款全部提前还款后6个月内提取);

  申请提取的额度: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还贷本息额且账户内至少保留1元余额。

  2、偿还自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或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偿还年度还款本息额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首次提取时须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次年提取时须提供以上合同原件(无需复印件)、上年度提取时省直中心返还的电脑打印提取单回执、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打印的贷款账户最近12个月内已还款流水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每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近12个月内已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2)全部提前还清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申请提取的资料: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全部提前还款凭证(加盖银行业务章)及贷款结清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全部提前还贷后6个月内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最后一次全部提前还贷本息额,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四)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申请提取的资料:(1)租住单位公房或本市廉租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契约或廉租房租赁协议、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2)租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租赁证、当年全部租赁发票和单位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12月份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月住房租金一月家庭工资收入×15%)×当年实际交付房租月数(不超过12个月),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五)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同一户口簿内父母和子女之间)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提取的资料:(1)遭受重大疾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发票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2)遭受重大灾害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灾害证明和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口簿。如有必要,省直中心将指派专人进行现场勘察并报省直中心领导审批;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总额或个人负担的重大灾难损失,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提取的资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申请提取的时限及额度:每年提取1次;提取金额至百元位。

  (七)职工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申请提取的资料: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职工离(退)休

  申请提取的资料: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除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外,还须提供:

  1、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的,提供户籍证明;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4、原单位改制、破产的,提供原单位改制、破产清算的文件(原则上要求原单位或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5、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2年以上未再就业证明(档案托管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开具);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申请提取的资料: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继承人与死者合法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经公证部门公证的遗嘱或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分配公证书或所有继承人签署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加盖行政公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分配协议书;

  申请提取的额度: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职工工作调动,不符合提取销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全额转移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注销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省直中心内部转移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和转入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二)转出省直中心的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调令或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四份(加盖转出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直中心有权追回所有款项本息,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提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三)职工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直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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