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加大信访突出问题的处理力度,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与信访接待的领导:各县市委常委、县市人民政府副县市长;州直副处级以上单位班子成员。
第三条 领导接待日时间:各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开展领导接待日时间每月不少于三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的上旬、中旬、下旬。
第四条 领导接待日工作要求
(一)将接待领导姓名、职务、分管工作在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单位政务公开栏予以公告,广泛宣传,提前告知。
(二)视具体情况,安排相关职能部门、科室负责人参加,配合接待领导处理信访问题。
(三)接待领导在接待群众上访时,对于能够当场答复解决的问题要当场答复解决;对于确需其它领导协调解决的问题,由信访部门给有关领导报告;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明确告知信访人员解决时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6 0日,对于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等比较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五条 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的办理
(一)明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的登记、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对于领导接待后应交办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信访问题,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及时进行交办、督办,并反馈结果。
(三)建立健全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处理的档案和台帐,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第六条 领导接待日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
(一)把领导接待日制度纳入州委、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内容,并进行考核。
(二)对县市和州直单位开展领导接待日活动情况,由州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各县市和州直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制度,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