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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州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边远乡镇周转编制及人员管理的意见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079次    

各县市委组织部,县市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下达周转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5号)、省编办《关于分配落实湘西自治州所辖乡镇2006年周转编制的通知》(湘编办[2006]35号)、州编办《关于湘西自治州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周转编制分配的通知》(州编办发[2006]141号)精神,对中央和省下达给我州39名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周转编制,全州通过公开招考程序,相应录用了39名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充实到8县市艰苦边远地区乡镇。为进一步加强对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周转编制及人员的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对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周转编制的使用管理

    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周转编制是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下达给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镇的专项行政编制,体现了党中央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重视和关怀,对于加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行政管理、基层政权建设,缓解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人才缺乏的矛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严格按照中央编办发〔2006〕95号和湘编办发[2006]35号文件的规定落实好周转编制的使用范围、使用原则,做好周转编制的使用管理工作。州编办要牵头抓总,各级组织、人事和县市机构编制部门要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切实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行中央、省、州文件精神。

    二、要加强对录用到艰苦边远乡镇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工作的人员,是按照中央、省、州文件精神,通过公招程序选拔出来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为了发挥录用人员的聪明才智,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服务基层、扎根基层,要加强对录用人员的管理。一是要搞好录用人员的待遇和服务期限管理工作。州编办发[2006]141号文件明确规定“录用人员实施公务员管理,且须在指定乡镇工作服务3年以上方可调动”,州人发[2006]76号文件规定,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一年,从2006年12月28日起计算,工资标准按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按照这两个文件精神,认真办理好录用人员工资和完善服务协议手续,并督促录用人员履行好服务协议;要为录用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录用人员顺利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和达到规定的最低服务期限。二是要落实好录用人员的工作岗位。目前,绝大部分录用人员的工作分配是明确、具体的,但也有个别乡镇对录用人员未予明确具体的工作岗位,这不仅影响周转编制的正常使用,也影响了录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转正手续办理。各县市要加强督查、指导,凡未给录用人员明确具体岗位的,要尽快予以明确,以充分调动录用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要确保录用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转正手续办理不受影响,维护好录用人员的正当权益。三是要搞好录用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按照国家人事政策相关规定,新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鉴于我州这次新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乡镇工作的39名人员未经培训即已上岗的实际,人事部门要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切实搞好39名录用人员的培训工作。今后,新录用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之后方可上岗。各用人单位要积极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录用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使录用人员工作安心。

    三、要严肃周转编制和录用人员工作纪律

    中央、省、州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规定周转编制必须“坚持专项编制专项使用”,“不转移、不调剂、不上划、不截留,否则一律核销”。对人员的管理,规定“须在指定乡镇工作服务3年以上方可调动。”从近一年来周转编制的使用和录用人员管理情况看,8县市绝大部分艰苦边远地区乡镇的周转编制和人员管理规范,但也有个别县市存在将录用人员往县市直部门调动、借用等违规现象。对此,各县市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要责令各相关用人单位于2008年3月底前,召回往县市直单位调入、借用等违规操作的人员,并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对未按时间要求纠正的或今后新出现的违规操作的县市,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要坚决按照中央、省、州文件精神,核销周转编制,取消录用人员资格,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组织部

湘西自治州人事局

湘西自治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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