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扶贫效益,促进我州农民早日稳定脱贫,加快全州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和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工代赈是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相对稳定的扶贫赈济政策,具有独特的扶贫功能:既强调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又强调农民只有参加工程劳动才能获得救济,把建设与救济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是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贫困农牧民收入,改善贫困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德政工程”。贫困农牧民通过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动报酬(赈济物资或现金)而增加收入;国家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工程,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三条 州、县计划部门(含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以工代赈工作。
第二章 以工代赈的建设原则
第四条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工程,加强我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
第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要广泛吸收群众参与,并给参加工程建设的群众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充分体现以工代赈扶贫“工”、“赈”结合,不同于其他扶贫方式的本质特征。
第六条 以工代赈建设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开展以工代赈扶贫的地区,绝大多数都是十分贫困的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或没有稳定解决、地方财政紧张,需要建设的项目多、资金缺口大。因此,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的资金规模,科学合理地筛选项目、安排好项目计划,坚决杜绝不切实际地盲目上大项目的现象。
第七条 以工代赈建设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三赢的原则,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生态的良性发展,促进贫困地区人口素质的提高。
第三章 以工代赈建设的内容
第八条 道路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村公路(一般为山岭重丘四级及四级以下),修建县、乡、村道路与国道、省道的接路口,为产业开发配套的道路,以及道路建设所必须的桥、涵、护坡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 农田水利及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微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修建解决贫困农民饮水困难所必须的水井、水塔、引水渠、输水管道及其他简易自来水工程。
第十条 基本农田建设。主要是改善具有水利、交通、通讯优势的优质农田的基础设施,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产业。
第十一条 片区综合开发治理。主要是为实施片区治理,而采取的综合农艺措施。其基本内容是:河堤护砌、建坝护地、造林种果、牛羊圈养、建立牧草产业、生物和生态能源综合利用等工程。以工代赈产业开发工程应突出优势产业引导和优质种苗基地建设两个重点,原则不搞一般性的产业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异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指为搬迁群众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主要包括:安置建房、土地开发、人畜饮水、乡村道路、通电工程等。
第十三条 其他。由上级计委根据国家、省要求提出的其他建设内容。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和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两类。州、县计划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求,在州、县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本着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以工代赈计划。
第十五条 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可分为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规划,主要用以确定一定时期内以工代赈工作的总体思路。内容包括:建设目标、建设任务、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实施步骤及配套措施等。
第十六条 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主要用以确定当年以工代赈工作的资金规模和建设内容。包括:年度以工代赈资金计划和年度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主要内容:当年以工代赈的实施目标、资金规模及建设内容等。
第五章 年度计划申报及下达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的申报。项目单位向县级计划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及有关前期工作资料,经县级计划部门初审合格后,编制出全县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州级计划部门申报;州级计划部门根据州委、州政府的总体部署,在各县申报计划的基础上进行项目筛选,编制出全州年度计划,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计划部门申报。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的下达。州接到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后,按照省要求对计划项目进一步分解细化,并报省核准同意后转下达给各县(市);各县(市)根据州计划的要求,再将州计划转下达给项目单位,同时报州备案。
第十八条 年度计划申报的时间。为有利于向省申报衔接计划,各县(市)向州申报年度计划的时间为本年度2月28日以前;州主要领导3月31日以前的现场办公项目原则上列入本年度计划向上申报,3月31日以后的现场办公项目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向上申报。
第十九条 计划调整。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调整省下达项目,须由县(市)计划部门向州申报、州再向省申报,经省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州分解计划方案,须由县(市)计划部门向州申报,州批准并报省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州级实施的项目由州级计划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州级计划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县(市)实施的项目由县(市)计划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的程序。根据项目计划规定的建设内容,在计划部门的组织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单个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
单个工程的以工代赈投资在50—1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县级计划部门组织招投标;单个工程的以工代赈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州级计划部门组织招投标或由州级计划部门书面委托县级计划部门组织招投标。对于拼盘资金项目,以工代赈安排的资金可按上述规定单独分段招标。
单个工程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选择2个以上的项目实施候选单位,由计划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行家对候选单位进行资格、能力和信用审查后,确定其中一个为项目实施单位。
计划部门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进行复查,对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下达项目开工通知书。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级计划部门下达开工通知书,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州级计划部门下达开工通知书。资金管理部门凭开工通知书和经过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借)手续。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计划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工程完工前要落实好切实可行的工程使用和管护措施,完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开具竣工通知单,进行工程结算。资金管理部门凭项目工程预算清单、工程开工通知书、工程用款计划审批表、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清单和工程发票办理工程款的拨(借)及报帐手续。
第二十二条 除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外,要优先组织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支付给农民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农民出工所获得报酬的平均水平。农民劳动报酬以造花名册的方式,由农民签名盖章领取,当地应视同农民参加国家组织的有关活动的误工补贴对待。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包括项目管理费),要按照国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1]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其他专项以工代赈资金(如:国债专项),在按照其特定要求采取其他报帐方式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的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自觉接受以工代赈项目计划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以工代赈资金使用计划方案,要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州、县计划部门审批,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州、县计划部门要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计划管好用好以工代赈资金。
第二十四条 以工代赈扶贫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严格的计划审批制度。根据我州实际和过来的经验教训,以工代赈工程所需物资实行政府采购的条件尚不成熟,一般不得进行县、乡级政府采购。个别确需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需经州级计划部门批准方可进行,且必须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政府采购物资的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上同等规格和质量的商品,更不得以政府采购的名义加价强卖工程物资,变相克扣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否则,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并在下一年度向省申报的以工代赈计划中调减相当于该县(市)违规采购总额的资金量。
第八章 计划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州、县计划部门负责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必须坚决执行监督检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经常开展自查、互查、抽查、排查等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检查的重点是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质量及进度、财务状况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州、县项目计划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工程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审计监督和司法监督,在检查中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州、县项目计划部门、资金管理部门在以工代赈计划的执行过程中,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基层、为贫困农民搞好服务,严禁在工作中索、拿、卡、要或拖、拉、推诿,更不得挤占、挪用、贪污以工代赈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并从严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条 为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州、县两级计划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管理以工代赈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了专门人员,负责以工代赈计划的安排和计划实施的管理、监督工作。州、县两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一条 要加强以工代赈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对从事以工代赈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培训。
第三十二条 要根据扶贫开发的新形势和以工代赈的特点,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探索以工代赈新思路、新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计委负责修订、完善和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