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甘正洪在广东省广州火车站附近遇到一个自称“陈国龙”的人,称其在火车上被劫,钱包、衣物等都丢失,且身无分文。当时,甘正洪好心收留了他。然而,当年9月4日,“陈国龙”在工地干满一个月,领完工资后,却与另一名工友张某将甘正洪的儿子甘林(现名吴志坚)拐骗至福建省。
爱子被拐后,甘正洪一家四处寻找未果。未曾想到,后来他们在网上相逢,并于2009年团聚。2010年,警方将邱文龙(当年的“陈国龙”)抓获。2010年12月,邱文龙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随后,甘林的亲生父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邱文龙赔偿17万元精神损失和28元经济损失。
近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请求不予支持,判令邱文龙赔偿甘正洪一家经济损失28元。
■律师说法
亲属获精神赔偿较少见
法院宣判后,原告的代理律师蔡险峰称,就他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被拐卖儿童的亲属成功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例国内目前还比较少见。他认为,这除了不少受害者家属没有适时提出索赔请求外,法院依据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索赔也是原因之一。
他同时提醒受害儿童家长,要尽可能留下在寻找儿童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的所有证据,以备索赔之用。而提出针对犯罪分子的索赔诉讼要及时、全面,精神赔偿也不要放弃。他认为,依据去年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有法律依据,原告方也因此提出了上诉。(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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