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甄某与林女士都是中学同学,贾某与甄某在学校时都很喜欢林女士,毕业后贾某加强了对林女士的“攻势”,双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6月,林女士生下儿子贾小明。可是,贾某发现儿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反而像同学甄某,贾某开始怀疑其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在逼问林女士时,林女士死不承认,贾某脾气变得十分暴躁。
2010年6月,贾某与妻子离婚,儿子由林女士抚养。可是,贾某心中的结没有因离婚而去掉,一位朋友出主意让其带儿子去做一个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儿子与贾某确实没有血缘关系。
在事实面前,林女士承认在和贾某恋爱前,与甄某曾交往过一段,后因甄某的父母不同意他们来往而分手,小明就是甄某的儿子。贾某十分愤怒,遂向法院起诉甄某和林女士,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抚养小明的抚养费。
律师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在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贾某履行,而应当由甄某履行的对儿子小明的抚养义务。由于甄某与林女士的共同过错行为侵犯了贾某的合法权益,给贾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甄某与林女士应对贾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他们赔偿贾某抚育费45000元,甄某、林女士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马颖秋律师评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那么非父母对非子女就没有抚养的义务。同时,依据《民法》规定,因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林女士在与贾某结婚前与甄某同居并致怀孕生子。林女士一直向贾某隐瞒了与甄某的关系,从而使贾某尽了不应由其尽的抚养义务,正是甄某与林女士的过错行为导致贾某的经济损失,所以,林女士与甄某应当赔偿贾某为尽非法定自愿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午报记者 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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