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北京的公交、地铁等承载着数以百万计的乘客,高峰时段,车厢站台均是人满为患,在大家的眼里,上下车磕磕碰碰再正常不过。但对于40岁的吴先生来说,到站下车时却引发一场官司,他最终还赔偿3万元。
匆忙下车撞倒上车人
2010年7月8日中午,吴先生搭乘1号快速公交车出门办事,车厢里挤满了乘客。“前方到站和义南站,请下车的乘客做好准备。”车厢广播说道。但由于人多嘈杂,吴先生并没有听到广播声。公车停稳后,吴先生探头望了一眼,“哎呀,已经到站了。”他赶紧挤开人群,准备从车厢前门下车。
此时,58岁的易女士正在站台上准备从中门上车。上车的人很多,身材瘦小的易女士只能在人群的最外面等着。快速公交的前门和中门距离比较近,易女士被挤到了贴近专供下车的前门附近。猛地从车上钻下来的吴先生来不及躲闪,撞上了正在候车的易女士。易女士当场倒地,头部磕在了高出路面的站台边,陷入了昏迷状态。
随后,易女士被送到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急性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颅内积气等症状。撞人的吴先生也一同赶到了医院,并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但吴先生并没有想到,去年11月底,易女士及其家属一纸诉状将吴先生及公交公司诉至丰台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元。
赔偿医疗费等3万元
庭审时,吴先生表示,的确是自己撞倒了易女士,但他也为自己进行辩解,“我也是被人推下去的,当时就感觉后面下车的人推着我,我没有站稳冲了下来,才撞倒了她。”他还表示,事发后他积极救助,垫付医疗费5000元,另外还赔偿了2000元,已经尽到了义务。而公交公司则认为,每个车站站台都有提示语,提示顾客注意安全,站台上也有站务员,公交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事发时公交司机已经把公交车停稳,事发后又将易女士送往医院,尽到了救助义务,因此,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易女士在等公交车时被吴先生从车上冲下撞倒并受伤,吴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对易女士要求赔偿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交通费、误工费的合理部分应予以支付,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吴先生赔偿易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而公交公司因为已经尽到告知及救助义务而被免责。
撞人者称是被人挤下去的
昨日,记者联系了本案的被告吴先生,他在电话里表示,自己并没有工作,赔偿7000元已经是竭尽所能了。“法院这么判我也没办法,我当时的确是被人推下去的,不是故意撞倒她的。”吴先生的口气很无奈。
法院工作人员则表示,虽然吴先生并没有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已经对易女士造成了伤害,并且他本人也当庭承认撞倒易女士。根据民事赔偿的原则,吴先生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而对于“被推下车”的辩解,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审理过程中,吴先生并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据支持。“如果的确是被推下车的,他(吴先生)应该赶紧找当时的站务员和乘客为其作证,有可能的话,还应该要求相关部门调取当时的站台录像。”(本报记者 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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