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绰号立的借条是否有效?用绰号立借条欠下的债务是否应当偿还?对于这样的问题,相信很多人都会感到困惑。然而,法院的一纸判决却为这两个问题给出了正确答案。
案由:绰号借钱赖账不还
2010年9月30日,被告杨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王祥借款计人民币3000元,并立下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祥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此据。今借人:土狗。2010年9月30日。”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事后,原告王祥多次催索欠款,被告杨明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今年2月20日,原告王祥将被告杨明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及利息。
杨明拒不承认借了王祥的钱,辩称:自己只叫杨明,不叫“土狗”。法庭经调查得知,“土狗”系被告杨明多年来的绰号,在其居住的村庄,村里人均知道“土狗”即杨明,杨明既未提供反证亦不同意对“土狗”的签名进行司法文字技术鉴定。
据此,法院认为应当认定借条上所签的“土狗”与被告杨明确系同一人。该借条合法有效,杨明未及时向王祥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遂判决被告杨明归还借款及利息。今年3月16日,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明应偿还王祥借款本金3000元及逾期利息。
说法:合法借贷法律保护
债务人以绰号出具借条或欠条,就可赖掉债务不还吗?答案是否定的。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而债务人又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如赌债、借条系威逼所写等等),无论债务人是以本名、别名还是绰号出具借条或欠条,该债权均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均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杨明否认借条中的“土狗”系其本人,否认借条中的“土狗”之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属于反驳对方诉讼请求而主张不同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款“当事人……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对此被告杨明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而进行文字鉴定通过鉴定结论推翻原告的主张,则是被告杨明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明方法之一。在有初步证据证实借条中的“土狗”与被告杨明系同一人的情况下,被告杨明对该借条中“土狗”之签名依法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法院查明“土狗”系被告杨明的绰号、被告杨明既未提供反证亦拒绝申请文字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杨明还款并支付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提醒:借据上姓名要规范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让借款人出具借据时,借据中的称呼等语言表达应当尽量做到明确,规范,详细。要求借款人按户籍登记如身份证上的规范姓名在借据上书写姓名,最好不要写别名、曾用名和绰号。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的复印件,以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事项,并作为借据的附件一并保存,最后还要在借据上注意写上借款的时间日期。避免出现本案中的赖账行为,减少讼累。(谢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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