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光临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专业化、品牌化、规模化、制度化、服务化
                                              创建"红色"律师事务所
直播视频: 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志愿服务队的民生情怀  点击进入观看
首页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说法
解除劳动合同应出具书面证明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997次    关键字:劳动合同 
 吴某系平邑某医药公司职工。2010年5月,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吴某一直在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2010年10月15日,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忽然电话通知吴某不要来上班了。后吴某多次找公司要求上班,公司称其违反规章制度,不同意吴某上班,也不给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无奈之下,吴某将公司告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待岗期间的生活费、经济补偿,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89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5条规定,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因医药公司未及时出具解除止劳动合同证明造成吴某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优惠政策,也未能与别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在家待岗,公司应承担责任。仲裁委遂裁决由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待岗期间的生活费每月637元、经济补偿910元,为吴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赵金伟)

来源: 中工网-山东工人报
 相关文章
·女工怀孕期间合同期满 单位不应终止劳动合同 (2020/7/20)
·聘任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2020/7/20)
·有权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020/7/20)
·解除劳动合同可视为放弃服务期 (2020/7/20)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020/7/20)
·警惕用人单位用非劳动合同规避义务 (2020/7/20)
·未签劳动合同俱乐部想赖账 (2020/7/20)
·发生追尾致重大损失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0/7/20)
·在与职工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登报解除劳动合同视为送达 (2020/7/20)
·停薪留职人员要签劳动合同吗 (2020/7/20)
顶部】【返回首页】【返回上页
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认定
父母以儿子名义买房 儿子有权处分房产
律所新闻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周丽君律师..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马劲坳中..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劳动者..
砥砺前行 共赢未来---湖南中..
湖南省律协杜亚萍一行到湖南中湘..
湘西州总工会刘军一行到湖南中湘..
吉首大学法律援助中心首批校外指..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受邀参加湘..
党建专栏
更多 >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与花垣县十..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开展3.1..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与花..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开展..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吉首市马..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获全..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在花垣县双..
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王亚东律师..
律师说法
更多 > 
超期年检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
银行贷款办不下来 购房定金能退..
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是否应对原担..
非新生儿近亲属无权诉请撤销《出..
对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几种意见
“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诈骗与民间借贷以及非法吸收公众..
合同范本
更多 > 
房屋租赁合同
公司转让合同
汽车转让合同
二手车过户合同
动产汽车互易契约
公务用汽车协议维修服务合同
货客运汽车运营承包合同
出租车运营承包合同

扫一扫进入手机站
联系我们     本站声明     发送邮件
Copyright © 2020 Hnzxj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湖南中湘吉律师事务所·未经授权·禁止使用·违者必究
吉首市乾州武陵广场D栋2层(州交警支队正对面二楼门面)
投诉电话:0743-8277888  邮箱:wangyadonglawyer@vip.qq.com
备案号:湘ICP备20015972号

湘公网安备 43310102000297号


扫一扫进入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