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事实]
2010年11月的一天,家住西红门某小区的王大妈在自己家小区的小花园里散步。突然从路旁的花丛里窜出了一只小白狗,小白狗两眼怒视着王大妈,一下窜到了王大妈的大腿上,将其大腿咬伤一处,抓伤两处,鲜血随即从老人的腿上留了下来。可此刻,小狗去不见了踪影。王大妈打听到这只小白狗是自家小区赵先生家所养,于是当即找到赵先生家,要求赔偿。可是赵先生态度蛮横,并且说如果王大妈散步步路过这里,他家小狗就不会咬伤她,这个责任不归他负。王大妈觉得赵先生的架势分明是想耍赖,于是叫上老伴和儿子先陪自己去医院看病。随后便来到了司法所向我们的的解人员叙述了整件事情的经过。
[调解过程]
调解人员听了王大妈的叙述后,先安抚了王大妈激动的情绪。随后同王大妈一同回到小区找到了赵先生家,赵先生竟将调解人员拒之门外,并声称坚决不支付王大妈的医药费。王大妈见此状也十分气愤,称如果不给医药费,赵先生一家都别想好过。正当调解工作一筹莫展之时,调解人员及时改变了工作方法,决定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调解。由一位调解人员先陪同王大妈回家,让老人好好休息,留下的几位调解人员再次叫开赵先生家的门,开始耐心细致的做赵先生的思想工作,给他讲,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应当避让老年人 。赵先生听了这些后思来想去,又觉得调解人员调解此事是有法可依的,他的思想开始有了转变,调解人员发现后便抓住这个机会,对其进行教育,让其换位思考。赵先生静下心来想了一会,也觉得自己对此事应该负责任。
[调解结果]
在进行分开谈话后,调解人员又将双方当事人叫到了一起,最后上方当事人在心平气和的状态下,赵先生首先向王大妈当面赔礼道歉 ,随后表示愿意支付王大妈的医疗费,王大妈也原谅了赵先生。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员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本案中王大妈并没有招惹赵先生家的小狗,而且赵先生家的小狗也没有主人携带,因此赵先生应当支付王大妈的医药费并向王大妈赔礼道歉。
西红门镇司法所
201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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