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易主后,双方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0年7月15日下午,丁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两人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摩托车乘车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且违法载人及违法转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查明,王某系刘某的雇佣司机,刘某的福田货车系从李某处购得。该货车由李某在保险公司投有一份交强险,一份商业险,卖出后没有到保险公司批改有关事项。
事故发生后,丁某的亲属与刘某、保险公司没有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于是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自己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后,再按照事故责任30%的比例在商业险内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肇事货车是以李某为被保险人投的保,现在车主是刘某,他们并没有到保险公司进行过批改,所以,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王某是刘某的雇佣司机,且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雇主刘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刘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对因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首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虽然肇事车辆原投保人系李某,刘某购买后没有到保险公司批改,但并没有改变交强险和商业险对投保车辆保险的实际效力,刘某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000余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其余损失的30%即26000余元。(付风安 卢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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